職業退休計劃的種類 · 屬職業退休註冊計劃還是屬職業退休豁免計劃
简体:职业退休计划的种类 · 属职业退休注册计划还是属职业退休豁免计划Types of ORSO Schemes · ORSO Registered or ORSO Exempted
定義
按《職業退休計劃條例》下的身分劃分,職業退休計劃分為職業退休註冊計劃與職業退休豁免計劃兩類。
詳解
這一分類的起點是一條總規則:凡在香港營辦、或從香港向外營辦的退休安排(強積金計劃不計在內),原則上都要按《職業退休計劃條例》辦理註冊。但手冊列出三種不必走註冊這條路的情形——
(i) 由《職業退休計劃條例》以外的其他條例所載錄、或依據該等條例而設立的計劃,典型例子就是按《強積金條例》成立的強積金計劃;
(ii) 由香港境外的國家或地區政府設立的計劃,或由這些政府旗下並非為牟利而運作的代理機構所設立的計劃;
(iii) 達到《職業退休計劃條例》所訂準則因而獲准豁免的計劃。
三者處理並不相同,這正是本節最容易出題之處:(i) 與 (ii) 根本落在該條例的管限範圍以外,所以既不用申請註冊,也不用申請豁免;(iii) 仍在條例範圍之內,只是把「註冊」換成「豁免」去申請。
所謂職業退休豁免計劃,講的就是第 (iii) 類。它們之所以可以免去註冊,理由有兩個:一是屬於符合若干規定的離岸計劃;二是計劃成員當中,持有香港永久性居民身分證的人數低於訂明的限額。不合乎上述任何例外的,就要辦理註冊,成為職業退休註冊計劃。這裡的「豁免」僅指免於註冊要求,與 6.1.3 所講的強積金豁免完全是兩碼事。
概念邊界
本分類只處理《職業退休計劃條例》下的註冊/豁免身分,不涉及利益種類,也不涉及強積金豁免。強積金計劃依《強積金條例》設立,屬第 (i) 類,完全不在《職業退休計劃條例》管限範圍內,因此既不是註冊計劃也不是豁免計劃。境外政府或其非牟利代理機構設立的計劃同理,不須申請豁免,切勿與職業退休豁免計劃混為一談。
案例
某跨國集團在香港有三項安排:甲是依《強積金條例》成立的強積金計劃,屬第 (i) 類,不在《職業退休計劃條例》管限範圍,無須申請註冊或豁免;乙是某海外政府非為牟利而運作的代理機構為其駐港人員設立的退休計劃,屬第 (ii) 類,同樣毋須申請;丙是該集團自設的離岸計劃,符合若干規定,且成員中持香港永久性居民身分證者低於訂明限額,丙須按《職業退休計劃條例》申請豁免,成為職業退休豁免計劃。集團另一家本地子公司自設的計劃不符合任何例外,須辦理註冊。
常見考法
①列出若干計劃,問哪些無須申請註冊或豁免(答第 (i)、(ii) 類);②問第 (iii) 類應申請註冊還是申請豁免(答申請豁免);③問職業退休豁免計劃獲豁免的兩個理由(離岸計劃、持香港永久性居民身分證的成員人數低於訂明限額);④以強積金計劃為例,問其是否須按《職業退休計劃條例》註冊;⑤多陳述組合判斷對錯。
易錯
①把第 (i)、(ii) 類誤當成「可申請豁免」,其實是根本不在管限範圍內;②把第 (iii) 類誤答為「申請註冊」;③把《職業退休計劃條例》下的豁免與強積金法例豁免混為一談,兩者其實可交叉組合;④只記得離岸計劃一個理由,漏掉成員人數這條;⑤忽略手冊講的是持香港永久性居民身分證的成員人數,而非全體成員人數。
容易混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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