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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

對獲強積金法例豁免的職業退休計劃持續施加的規定

简体:对获强积金法例豁免的职业退休计划持续施加的规定On-going Requirements for MPF Exempted ORSO Schemes

定義

指《豁免規例》對持有強積金豁免證明書的職業退休計劃僱主長期施加的義務,包括展示與派發證明書、向新僱員述明選擇權,註冊計劃另有三項加碼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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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解

凡獲發強積金豁免證明書的職業退休豁免計劃,有關僱主都要持續做到兩件事。其一是證明書的展示與提供:須長期把證明書擺在顯眼位置,地點是僱主設於香港的主要辦事處;若根本沒有主要辦事處,則要在他僱用該計劃成員的每一處工作場所展示,同時向每名成員派發證明書副本。其二是僱員的選擇:須向新的有資格僱員說明,他們可在這份獲豁免的職業退休計劃與強積金計劃之間二選一;但若有關僱員按香港以外地方的成文法則,必須繼續或開始成為該計劃成員並向計劃供款,僱主便無須向他們提供這項選擇。

營辦獲豁免的職業退休註冊計劃的僱主,在上述兩項之外還要多守三條。①削減日後利益或權益:僱主若決定削減任何成員日後在該計劃下的利益或權益,應給予受影響成員機會轉為強積金計劃成員。②受託人的委任與辭退:有權辭退或委任受託人的人(受託人是公司還是個人皆然),行動之前須以書面向積金局申請預先核准;公司受託人更換董事的,若該公司既非在香港成立的註冊信託公司,亦非那種在境外成立、性質與註冊信託公司相若而在香港有相當規模及控制權的信託公司,則辭退或委任董事前同樣要先取得積金局核准。積金局已行使豁免權力:委任或辭退的對象若是註冊信託公司,可免去預先核准,改由計劃僱主在委任或辭退當日之後一個月內以書面通知積金局;但對象若非註冊信託公司,預先核准的要求依然適用。③投資經理的委任:在2000年12月1日及之後委任的投資經理,必須是投資管理公司,且須屬第571章《證券及期貨條例》第V部下持第9類(提供資產管理)牌照的法團、又或就該業務獲註冊的認可機構;或者是獲積金局認可的機構授權,按香港以外地方的法律經營資產管理業務。手冊明言,以上只是主要規定,並未窮盡。

概念邊界

本節講的是取得豁免之後的持續義務,與6.3的取得豁免準則不同。要分清兩層:展示證明書與述明選擇權,適用於獲豁免的職業退休豁免計劃的僱主;削減利益、受託人委任辭退、投資經理資格三項,是職業退休註冊計劃僱主的額外要求。預先核准針對的是有權委任或辭退受託人的人,而不是受託人本身;涉及註冊信託公司的走事後一個月通知,並非完全免除通知。

案例

某僱主營辦一份獲強積金法例豁免的職業退休註冊計劃。他長期在香港主要辦事處的顯眼位置展示豁免證明書,並向每名成員派發副本;每有新的有資格僱員入職,都以書面說明可在該計劃與強積金計劃之間選擇。其後他擬更換計劃受託人:若新任與卸任者都是在香港成立的註冊信託公司,他只須在委任或辭退當日之後一個月內書面通知積金局;若其中一方並非註冊信託公司,就得在行動前向積金局書面申請預先核准。新委任的投資經理,則須是持第9類牌照的法團或就該業務獲註冊的認可機構。

常見考法

①分辨哪些要求只適用於職業退休註冊計劃、哪些適用於所有獲豁免計劃;②展示地點的兩種情形(主要辦事處,或僱用成員的每個處所);③註冊信託公司的一個月事後通知與非註冊信託公司的預先核准之別;④第9類受規管活動及《證券及期貨條例》第V部的辨認;⑤2000年12月1日這一時點;⑥境外成文法則強制入會時可不提供選擇的例外。

易錯

把「一個月內通知」與預先核准對調,或以為非註冊信託公司也只須事後通知;只記得展示而漏了須向每名成員提供副本;把削減日後利益時須給予轉投強積金機會的規定錯套到職業退休豁免計劃上;把第9類寫成別的類別;忽略述明選擇權還有境外法則這個例外。

容易混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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題庫裏有對應這一點的題目,答後即看解析;還有一段兩分鐘內的動畫講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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