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法例及操守準則 · 投資要約
简体:证券法例及操守准则 · 投资要约Securities Legislation and Code of Conduct · Offers of Investments
定義
《證券及期貨條例》第IV部對投資要約的規管,內容涵蓋集體投資計劃與廣告文件的認可,以及以失實陳述誘使他人投資所引致的刑事與民事責任。
詳解
第103(1)條針對招攬文件:若當事人明知自己發出的廣告、邀請或文件本身就是、或當中載有向公眾招攬取得集體投資計劃權益的邀請,而又未獲證監會認可、亦不屬獲豁免的情形,即屬犯罪。罰則是罰款上限五十萬港元,屬持續罪行的按持續日數每日再罰二萬港元,監禁上限三年。由此可推出一條實務鐵律:銷售投資相連保單時,一切未獲證監會認可的文件都不能拿來用。第104條賦予證監會認可集體投資計劃的權力,並可依第104(1)條附加其認為適當的條件;第105(1)條則賦予證監會認可廣告、邀請或文件的權力,同樣可施加它認為適當的條件。
第107條處理刑責,涉及兩類失實陳述。一類是欺詐的:陳述作出之時,作出者本人已知道內容虛假、具誤導性或具欺騙性。另一類是罔顧實情的:陳述作出之時內容虛假、具誤導性或具欺騙性,而作出者是罔顧實情地說出來的。要特別記住,失實陳述並不限於口頭斷言,承諾、預測以至遺漏,視情況都可能算在內。第107(1)條所針對的,是為誘使他人訂立或要約訂立與證券有關的取得、處置、認購或包銷協議、受規管投資協議或其他結構性產品協議,又或誘使他人取得、參與集體投資計劃權益(包括要約取得或參與)而作出上述兩類失實陳述。此罪不要求被告因此得益,也不要求對方真的投了錢;罰則為罰款上限一百萬港元及監禁上限七年。
第108條處理民事責任,除欺詐與罔顧實情兩類外,再加上疏忽的失實陳述——內容在作出時虛假、具誤導性或具欺騙性,而作出者並未盡合理謹慎去確保其準確。對方若因此被誘使作出上述行為,過錯方或須以損害賠償方式補償其金錢損失。
概念邊界
第107條與第108條的分界:前者是刑事,只管欺詐與罔顧實情兩類,後果是罰款與監禁;後者是民事,多出疏忽一類,後果是賠償金錢損失。第103條與第107條也要分開:前者罰的是文件未獲認可就拿去招攬公眾,後者罰的是陳述內容失實。屬於第XIII部的市場失當行為不在本節範圍之內,無牌經營受規管活動亦另有條文處理。
案例
一名中介人為促成客戶投保投資相連保單,在沒有合理依據的情況下向客戶口頭「保證」某基金每年必有固定回報。即使客戶最後沒有簽單,中介人也沒有收到任何報酬,由於該罪並不以被告得益或對方實際投資為構成元素,這項欺詐或罔顧實情的失實陳述已可構成第107條的刑事罪行,最高罰款一百萬港元及監禁七年。若客戶確實因這番話取得計劃權益並蒙受金錢損失,則另可依第108條追討損害賠償;即使中介人只是未盡合理謹慎核實資料,疏忽的失實陳述同樣落在第108條之內。
常見考法
①條文號與內容配對(103管未獲認可的招攬文件、104管計劃認可、105管廣告文件認可、107管刑責、108管民責);②三類失實陳述的定義辨析,重點是「疏忽」只出現在第108條;③罰則數字(五十萬/每日二萬/三年;一百萬/七年);④考「不以被告得益或對方實際投資為構成元素」這一點;⑤情境題判斷某番話屬欺詐、罔顧實情還是疏忽。
易錯
最常錯的是把疏忽的失實陳述塞進第107條的刑責範圍。其次是忽略承諾、預測甚至遺漏也可構成失實陳述,誤以為只有直白的假話才算。再者是把第103(1)條與無牌經營條文的罰則數字互換,以及誤以為對方沒有實際投資就不成立第107條罪行。還有人把第104條與第105條的認可對象記反,一個是計劃本身、一個是廣告邀請文件。
容易混淆
練這個知識點的題
題庫裏有對應這一點的題目,答後即看解析;還有一段兩分鐘內的動畫講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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