残疾保险利益
繁體:殘疾保險利益Disability Benefits
定义
本节讲寿险以附约形式提供的两项残疾保障:一项在完全伤残期间免收续期保费,另一项在同一期间按期派付入息,分别顶住支出与收入两头。
详解
读本节可用「一条尺、两个方向、一堆数字」来搭框架。
一条尺,是完全伤残怎样界定:因病或身体受伤,令他既做不来本身职务里的必要行为与职责,也接不了凭学历、培训或工作经验本应胜任的别的岗位;另一条路径则看功能,双目、双手、双脚,或一手连同一脚的功能尽失即可。3.1.1与3.1.2用的是同一把尺,而且两者都几乎可加于任何类型的寿险保单,故记一次可用两处。
两个方向,是着力点不同。豁免保费附约减的是支出:保险人放弃收保费,保单并未中止,会累积现金价值的照样累积,分红保单照样派红利。残疾收入附约补的是入息:按期给付,性质既非贷款亦非保额预支,所以伤残期间身故,基本保单保额仍要另行足额赔付,不从中扣回。
一堆数字与规则,是拉开两点差异的地方。等候期都有,长度却不同(一为三个月或六个月,一为一个月至六个月);豁免保费另设年龄段、缴费频率安排及四项除外责任,残疾收入则要分清收入公式与定额给付两种算法,前者要减去其他来源的伤残收入利益,后者不理。备考时最好边读边画对照表:定义与载体相同,功能、时限与给付规则不同,考题正是从这些差异下手。
概念边界
本节以完全伤残为触发点,成因可以是疾病,与3.2只承保意外后果的附约不同。它亦不属3.3提前支付死亡保险利益:残疾收入不动用保额,不会令身故赔款减少。与4.3宽限期同样出现「未缴保费而保单有效」,但宽限期不问健康状况,期满仍须补缴。3.6.1则是就本节已在派付的入息作定期递增,属调整机制而非独立保障。
案例
一位受保保单所有人手上的寿险同时挂着两项残疾附约。他因疾病令一手连同一脚功能尽失,符合完全伤残。各自的等候期届满后,两条线同时启动:保费一边不用再交,保单如常有效,现金价值继续滚存、红利继续派;入息一边按伤残前收入的某百分比按月发放,并把他从其他来源领到的伤残收入利益扣走。若他在领取期间离世,受益人仍可拿足基本保单保额,已发放的入息不作抵扣。反过来,若他只是当不成原来那份工,身体仍可应付按其学历经验适合的其他有酬职业,两项附约都无从索偿。
常见考法
最爱出「两附约并排比较」:功能属减支出还是给入息、完全伤残定义是否共用、等候期长短对调、收入公式与定额在扣减上的分别、豁免期间保单状态、伤残期间身故保额是否照付。数字题与情境判断题占比不轻,另有以严格伤残定义(须完全不能从事任何有报酬职业)的实务个案考应用,以及四项除外责任的多陈述组合题。
易错
跨点最常失分:两个等候期的数字互串;以为豁免期内保单被冻结,答成现金价值停滚、红利停派;把已领的伤残入息当成预支保额,误答身故赔款要扣回;以为一开始领入息保费就自动免掉,忘了那要另有豁免保费附约;把「回不了旧岗位」当作完全伤残;讲肢体只记双手或双脚,漏掉一手配一脚同样成立。
容易混淆
练这个知识点的题
题库里有对应这一点的题目,答后即看解析;还有一段两分钟内的动画讲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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