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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三 › 第 3 章 › 3.1 残疾保险利益目录
3.1.2

残疾保险利益 · 残疾收入

繁體:殘疾保險利益 · 殘疾收入Disability Benefits · Disability Income

定义

残疾收入是附加于寿险保单的附约,在受保保单所有人处于完全伤残期间按期提供收入,以补偿其收入中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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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解

定位上,豁免保费附约解决伤残期间的支出压力,残疾收入附约则解决收入来源问题;两者同样可附加于几乎所有类型的人寿保险。

「完全伤残」的定义与豁免保费附约一致:因疾病或身体受伤而不能执行本身工作的必要行为及职责,也不能执行按其学校教育、培训或经验而适合他的其他工作;同样涵盖丧失双目视力、双手、双脚或一手加一脚的使用。

应付金额有两种设定方式。一是收入公式,典型的团体伤残收入保单以受保成员伤残前收入的某个百分比计算,再扣减他从其他来源领取的伤残收入利益,避免重复补偿;二是定额给付,一经采用便不理会受保成员从其他来源取得的收入利益,照额支付。

等候期的概念与豁免保费附约相同,但长度不同,由一个月至六个月不等。

还有一项关键性质:所付收入既不是贷款,也不是保额的预支。完全伤残期间基本保单仍然完全有效,因此若受保生命在完全伤残期间身故,基本保单的保额须照付,且是在已付或应付的收入利益之上另行支付,不作扣减。

概念边界

它给付的是期间性的收入,不是一次过的保额,也不是提前支取死亡利益;这一点与提前支付死亡保险利益类的安排本质不同,后者是从保额中预支。它也不是豁免保费——保费责任并未因此免除,除非另有豁免保费附约。此外,收入公式下的扣减只针对其他来源的伤残收入利益,不是对基本保单保额的抵扣。

案例

假设情境:一名保单持有人同时是受保生命,其保单附加了残疾收入附约,采用收入公式,即按伤残前收入的某一百分比给付,并扣除他从其他来源领取的伤残收入利益。他因意外受伤达到保单所定的完全伤残,经过附约订明的等候期后开始按月领取伤残收入。领取期间他不幸身故,家属担心已领的收入会从赔款中扣回。实际上基本保单在完全伤残期间一直完全有效,所以基本保单的保额仍须支付,并且是在已付或应付的伤残收入之上另计。若该附约改用定额给付,则计算收入时不会理会他从其他来源取得的伤残收入利益。

常见考法

①与豁免保费附约的功能对比(提供收入对减轻支出);②完全伤残定义相同这一点的判断题;③收入公式与定额两种方式的差别,尤其是否扣减其他来源的伤残收入;④数字题,等候期一至六个月,容易与豁免保费附约的三或六个月对照出题;⑤「并非贷款或预缴」的情境判断:伤残期间身故时保额是否照付、是否扣减已付收入。

易错

最常错的是把已领的伤残收入当作预支保额,误答身故赔款要扣回。其次是记混两个附约的等候期数字。再者常把定额与收入公式的扣减规则调转,误以为定额也要扣其他来源利益。还有考生忘记完全伤残的定义与豁免保费附约完全一致,另行编造更宽松的说法;也有人误以为领取残疾收入期间保费自动获豁免。

容易混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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