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保权利益
繁體:可保權利益Insurability Benefits
定义
本节讲可保权利益,实质就是保证可保选择附约:在附约列明的日期、年龄或事件出现时,保单持有人可免交可保证明加买增额保险。
详解
本节只有一个子知识点,但要先立起「可保性」这块地基:所谓可保,是指在保险人惯常的核保尺度与商业标准下,该风险可以接受承保,而最左右它的往往是准受保生命的健康状况。核保时要过这一关,投保之后同样可能再碰上,例如申请复效之际;保证可保利益的价值,就在于事先把这道关卡拆走。
附约本身可拆成四条主干加两项配套。主干一是含义:在指定行权日、指定年龄或指定事件发生时有权买进增额保障,新增部分照样要付保费,但保险人不会再要求他证明身体状况仍合格。主干二是限制:加购金额通常以不超过原保单面额为顶,行使亦须赶在受保生命达到某一岁数之前,业界典型做法是四十岁。主干三是不会自动到手:机会一经触发而不用即告作废,但若日后仍有备择日期,下一轮照样可以行使。主干四是指定事件:结婚、子女出生这类人生大事都可写成受保事件。
两项配套要留神:一些保险人会在可行使购买选择权的那段期间自动附送定期寿险,万一手续未办妥人已身故,这份额外保障仍可赔;若保单本身另有残疾豁免保费附约,而保单持有人在可行权之时已属残疾,增额保障会自动授予,保费则由豁免保费附约一并免去,直到康复或身故为止。记住一句「免的是可保证明,不是保费」,本节大半分数就稳了。
概念边界
本节处理的是「将来还买不买得到保额」的可保性问题,而不是「现在赔多少」,与3.1至3.4各类给付型附约性质不同。它亦不同于2.1.1b的可续保或可转换定期寿险:后者是把手上的定期保障延期或改成另一类保单,本节则是在原保单以外另开一份增额保险并另付保费。与3.6的分别在于,本节靠加买新保额应付需要上升,3.6是按物价指数调高已在派付的入息,本节不涉及通胀调整。
案例
一位三十出头的保单持有人投保时同时加了保证可保选择与残疾豁免保费两项附约。附约把结婚、子女出生列为受保事件。他婚后收到第一次行权机会,本可免体检、免任何健康证明加买保额,上限是原保单面额,只需为新增部分付保费;他因忙于工作没有办理,这次机会随即失效。翌年孩子出世,选择权再次开启,他这回及时办妥。假设那时他已因意外残疾,增额保障会自动给到他,保费亦由豁免保费附约全数免去,直至康复或身故。若他在手续办妥前身故,部分保险人于行权期间附送的定期寿险仍可提供一笔赔款。
常见考法
本节考点集中:定义辨析抓「毋须提供可保证明」这个核心;数字题围绕两道门槛,一是行使年龄上限,业界一般写四十岁,二是可加购的金额,通常不得高于原保单面额;机制题问错过一次能否补回、下一轮是否仍有机会;亦考指定事件的例子(结婚、子女出生)。情境题多围绕行权期间的暂时定期寿险,以及与残疾豁免保费附约叠加时的效果;多陈述组合题则要求挑出正确或错误描述。
易错
头号错误是把「免核保」读成「免保费」——免的只是可保证明,新增保额依旧要缴费。其次是以为保额会自己往上走,忽略必须主动行使、错过即失去这一次;把加购上限记成没有限制或写错年龄;把那段期间自动附送的定期保障,误当成加购的增额保险;忘记残疾时增额保障属自动授予,且保费豁免一直延续到康复或身故;也有人把它当成对抗通胀的调整安排,与3.6搞混。
容易混淆
练这个知识点的题
题库里有对应这一点的题目,答后即看解析;还有一段两分钟内的动画讲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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