残疾保险利益 · 残疾豁免保费(即豁免保费附约)
繁體:殘疾保險利益 · 殘疾豁免保費(即豁免保費附約)Disability Benefits · Disability Waiver of Premium (WP Benefit Rider)
定义
豁免保费附约是加在寿险保单上的一项附约:当受保保单所有人陷入完全伤残,保险人放弃向其收取续期保费的权利,保单则照常有效。
详解
先看载体。附约(亦称附加条款、批单)是对保单作出的一项修订,一经加入便构成合约的一部分,作用可以是扩大、也可以是收窄合约应付的利益;专门用来剔走某些保障的那一种,叫豁免承保附约。豁免保费附约几乎可以附加于任何类型的寿险保单。
机制是「免缴而不中断」。所谓豁免,本身就是自愿放弃一项权利或撤去某项规则的条件;保险人放弃收取续期保费,但保单并没有被中止:会累积现金价值的保单继续累积,分红保单继续派发红利,效果与保单持有人如期缴付保费无异。
「完全伤残」有两条界定路径:①因疾病或身体受伤,令受保生命无法履行本身职务里的必要行为与职责,亦无法胜任按其学历、培训或工作经验而适合他的其他工作;②在附约生效期间,视力或肢体功能的完全丧失,即双目、双手、双脚,或一手连同一脚的功能全失。
通常有四项限制:等候期,须按保单定义处于完全伤残达最低期限(通常为三个月或六个月)方可获豁免,一经开始便延续至伤残结束为止;原意是多数人在短期伤残内仍有薪金可缴保费,若伤残延续超过等候期,部分附约会退还该段期间已缴的保费,此时等候期属于起赔期限。年龄限制,一般只承保在指明年龄段内开始的伤残,例如十五至六十五岁。缴费频率,按月豁免者复元后翌月即须恢复缴费,按年豁免则可能白得数月豁免,故有保单规定豁免期间年缴自动转月缴,或索性禁止在伤残期内更改缴费频率。除外责任与人身意外及医疗保险相近:蓄意自伤、从事违法活动时受伤、保单生效前已存在的疾病、战时服兵役所致的伤残。
概念边界
它省的是「支出」,不是给「收入」,与残疾收入附约分工不同。它亦不等于保单停效或暂缓:整段豁免期内保单全面有效,现金价值与红利照常,故与保费逾期后进入宽限期、失效后再复效属两回事。触发原因可以是疾病,不限于意外,因此并非意外类附约。只丧失一手或一脚,或只是做不回原来那份工作但仍能从事其他有酬职业,一般不构成完全伤残。
案例
参考个案:一名消防员长期腰背痛及双膝痛,X光片显示腰脊骨有退化,消防处医务委员会评定他不适合继续担任消防员,其聘用合约随后被终止,他遂申请豁免保费。该保单把「完全及永久伤残」写成:因疾病或受伤而不能从事任何有报酬的职业。保险人拒绝,理由是医疗报告确认他不靠辅助器材也能工作和行走、功能上并无障碍,而消防处亦已将其个人资料传阅至其他政府部门,替他物色新工作。投诉委员会认为,伤残虽令他无法再当消防员,却未妨碍他从事别的有酬职业,因此支持保险人拒赔。评论指出该保单的定义相当局限,市场上另有较宽松的写法。
常见考法
①附约的性质,扩大抑或限制利益、豁免承保附约指什么;②豁免期间保单状态,现金价值与红利是否继续;③完全伤残两条路径的辨识,尤其肢体与视力的组合;④数字题,等候期三或六个月、年龄段十五至六十五岁;⑤退还等候期保费与起赔期限的关系;⑥缴费频率的两种处理做法;⑦四项除外责任的多陈述组合;⑧以消防员个案考「不能从事任何有报酬职业」这类严格定义的适用。
易错
以为豁免期间保单被暂停,答成现金价值停止累积、红利停派;把「做不回原职」当成完全伤残;只记双手或双脚,漏了一手加一脚亦算;把等候期长度与残疾收入附约的一至六个月互串;误以为等候期内已缴保费一律退还,其实只是部分附约的做法;忽略保单生效前已有的疾病属除外责任;忘记附约几乎可加于所有类型寿险。
容易混淆
练这个知识点的题
题库里有对应这一点的题目,答后即看解析;还有一段两分钟内的动画讲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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