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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

对现有成员及新的有资格雇员的影响

繁體:對現有成員及新的有資格僱員的影響Implications for Existing Members and New Eligible Employees

定义

讲职业退休注册计划获强积金法例豁免之后,现有成员与新的有资格雇员各自面对甚么后果:留守、转投强积金,以及新成员须按「最低强积金利益」那套规定处理其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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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解

这一节的主线是一条「两类人、三条路」的分叉图。先分人:以2000年12月1日为界,之前已成为该计划成员的有关雇员是现有成员;已经或将会有资格成为成员的有关雇员是新的有资格雇员。再分路:现有成员手上有两个选择,留守原计划走6.5.1,改投强积金计划走6.5.2;新的有资格雇员选择加入这类获豁免的职业退休注册计划,走6.5.3。

串起三条路的那把尺,是「最低强积金利益」以及附在它身上的保存、可调动性、提取三项规定。6.5.1的要点是这套规定管不到现有成员,连日后累积的部分也管不到,所以未届退休年龄离职时有机会现金取走,但要看管限规则或信托契据;6.5.3的要点正好相反,这套规定全数落到新成员身上,于是有六种可支付情形、有转职须转入强积金计划的义务,还有取较小者的计算公式;6.5.2则是现有成员跳出这个框架之后的安排——供款改由成员与雇主按强积金法例作强制性供款,旧计划已累积的权益原则上留在原计划直至合资格领取,例外须同时具备成员同意与不抵触管限规则两项前提。

三节之间还有一条横向的共通点:不论现有成员抑或新成员,即使被合理解雇,受托人都不得没收其「最低强积金利益」。掌握了「谁受约束、旧权益去向、金额怎样算」这三个抓手,整节的框架便立得住。

概念边界

本节谈的是豁免制度对「人」的影响,上承6.3的豁免准则与6.4的不同形式职业退休计划(那两节谈计划层面),下接6.6对获豁免计划持续施加的规定。三个子节的边界靠身份与选择划:现有成员留守看6.5.1,现有成员转投看6.5.2,新的有资格雇员加入看6.5.3。另须留意,获豁免免除的只是「最低强积金利益」那套规定,并非免除职业退休计划本身应守的要求。

案例

一家公司的职业退休注册计划取得强积金豁免证明书。员工甲在2000年12月1日前已入会,当年获给予选择时留守原计划:他日后未届退休年龄辞职,只要管限规则及信托契据容许,可在离职当时现金取回相关离职利益。同事乙同属现有成员,却选择参加强积金计划:此后乙与雇主按强积金法例向该强积金计划作强制性供款,而乙在旧计划已累积的权益仍留在原计划,直至合资格领取,除非乙本人同意且安排不抵触管限规则。新入职的丙则选择加入该获豁免计划,成为新成员,保存、可调动性与提取那三项规定便全数落到他身上:款项要等到指定情形出现才可派发,一旦转职亦须移入强积金计划,金额则按取较小者的公式定出。三人若被合理解雇,受托人同样不得没收其「最低强积金利益」。

常见考法

本节是第六章的重灾区,多以情境题与多陈述真伪组合题出现。常见考法:给出成员身份与选择,问某笔权益可否即时现金提取、须否转入强积金计划;问「最低强积金利益」取较小者的两个数目、系数1.2与三段入息封顶额及生效日期;问可支付的六种情形;问合理解雇能否没收。分值集中在6.5.1与6.5.3的对照,6.5.2多以一两题的供款义务与保留原则出现。

易错

最容易混的是把现有成员与新成员的待遇对调,以为现有成员也受那三项规定约束,或以为新成员也可离职即取现金。其次是把「不受约束」读成「没有最低强积金利益」,进而以为合理解雇可没收。再次是把6.5.2的「旧权益留在原计划」套到新成员身上——新成员转职方向相反,须转入强积金计划。还有人把离职现金提取当成法定权利,忘了仍以管限规则或信托契据为准。

容易混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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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库里有对应这一点的题目,答后即看解析;还有一段两分钟内的动画讲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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