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现有成员及新的有资格雇员的影响 · 新的有资格雇员选择参加获强积金法例豁免的职业退休注册计划
繁體:對現有成員及新的有資格僱員的影響 · 新的有資格僱員選擇參加獲強積金法例豁免的職業退休註冊計劃Implications for Existing Members and New Eligible Employees · New Eligible Employees Chosen to Join an MPF Exempted ORSO Registered Scheme
定义
指新的有资格雇员选择加入获强积金法例豁免的职业退休注册计划后,其「最低强积金利益」须受保存、可调动性及提取规定约束,金额按手册所定两项数目取较小者。
详解
新的有资格雇员,按手册的界定,是那些已经或将会符合资格成为该计划成员的有关雇员。他一旦选择投向这类获豁免的职业退休注册计划而成为新成员,身份上便与现有成员分道扬镳:针对「最低强积金利益」的保存、可调动性与提取三项要求会落到他身上。
提取方面,只有在下列情形出现后才可以派发:成员届满65岁、在60岁提早退休、永久迁离香港、罹患末期疾病、完全丧失行为能力或身故。调动方面,一旦转换雇主,这笔款项原则上要搬进强积金计划,只有法例另订的例外情况才免除。
计算方法是两个数字比小:一个是在豁免证明书对该计划生效的那段日子里,成员在计划下累积并持有的利益;另一个是把最终每月平均有关入息乘以1.2,再乘以强积金实施后的服务年期。作为乘数的入息设有封顶,并分三段:2012年5月31日及之前封在20,000元;此后至2014年5月31日止(首尾两日均计算在内)升至25,000元;2014年6月1日起则为30,000元。
服务年期怎样数?起点在三个日子中挑最迟的:加入计划之日、2000年12月1日,以及若成员此前曾凭末期疾病理由获支付利益,则受托人收到该宗最后获付申索的日子。终点在四个日子中挑最早的:受雇终止日、计划清盘而他不再是成员之日、豁免证明书被撤回的生效日,或受托人接获其最后一宗以末期疾病为由提交但尚未获付的申索之日。年期按连续服务计算,不足整年的部分亦要算入。另须留意,不论新旧成员,合理解雇都不构成没收「最低强积金利益」的理由。
概念边界
「最低强积金利益」只是新成员在该职业退休计划下利益中的一个门槛金额,并不等同他在计划下的全部利益;不受这套约束的是现有成员,见6.5.1。这里的提取条件属于职业退休计划豁免安排下的规定,须与强积金计划本身的提取安排分开记忆。此外,新的有资格雇员本身仍握有选择权,可以不加入该职业退休计划而改参加强积金计划。
案例
一名新入职的有关雇员,在雇主向他述明选择权后,决定加入公司那个获强积金法例豁免的职业退休注册计划,成为新成员。日后计算他的「最低强积金利益」时,要比较两个数目再取较小者:豁免证明书适用期内他在计划下累积并持有的利益,以及1.2乘以最终每月平均有关入息(按其服务期间适用的封顶额,2014年6月1日起为30,000元)再乘以强积金实施后的服务年期。若他其后转职,这笔款项须移入强积金计划,法例容许的例外除外;若他因失职被合理解雇,受托人同样不得没收该笔款项。
常见考法
①可支付情形的辨认(65岁、60岁提早退休、永久离港、完全丧失行为能力、末期疾病、身故),题干常混入不属于的情形作干扰;②公式是取较小者还是较大者;③系数1.2与三段封顶额20,000/25,000/30,000元及其生效日期的配对;④转职时的转移义务与「法例容许的例外」;⑤服务年期的起算点与终结点;⑥合理解雇不得没收。
易错
高频错处:把公式记成取较大者,或把系数写错;三段入息封顶额与生效日期错配,尤其漏掉中间一段首尾两日均计算在内;把新成员当成现有成员,以为离职即可现金提取;忘记转职须把款项移入强积金计划;误以为被合理解雇便可没收;把服务年期起点误当成入职日而非三者中最迟者。
容易混淆
练这个知识点的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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