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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积金 › 第 6 章 › 6.5 对现有成员及新的有资格雇员的影响目录
6.5.2

对现有成员及新的有资格雇员的影响 · 现有成员选择参加强积金计划

繁體:對現有成員及新的有資格僱員的影響 · 現有成員選擇參加強積金計劃Implications for Existing Members and New Eligible Employees · Existing Members Chosen to Join an MPF Scheme

定义

指现有成员放弃留在获强积金法例豁免的职业退休注册计划、改为参加强积金计划后,须与雇主一同作法定强制性供款,而其在原职业退休注册计划下的累算权益原则上留在原计划,直至合资格领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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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解

现有成员若不选择留在获豁免的职业退休注册计划,而是转为参加强积金计划,会带来两方面后果。

第一是供款安排的转变:该成员连同其雇主,须按强积金法例向该强积金计划作出法定的强制性供款,不再依循原职业退休计划的供款安排。要注意供款义务是雇员与雇主双方的,不是单方的。

第二是旧计划下已累积权益的处理。《豁免规例》所定的基本原则是:职业退休注册计划项下已累算的那部分权益,应继续留存于该计划之内,一直到成员符合领取条件的时候为止。换言之,成员转投强积金计划,并不会令旧计划的权益自动跟着转出,也不会因此提早兑现成现金。

不过手册同时留有变通空间:只要取得该名成员本人同意,且有关安排不抵触职业退休计划的管限规则,成员的权益便可作另外的处理。这两项前提是并列的——成员同意与管限规则容许必须同时具备,缺一不可。考生宜把握「原则上保留、例外须双重条件」这个结构去记忆。

概念边界

本节主体是「现有成员」,不是新的有资格雇员;处理对象是已在职业退休注册计划下累积的权益,不是转投后新产生的强积金累算权益。与6.5.1的分界在于成员作出了相反选择:留下适用6.5.1,转投适用6.5.2。「可另作处理」不等于可随意提取,也不是受托人或雇主能单方面决定的事。

案例

某雇员在2000年前已是雇主职业退休注册计划的成员,该计划获强积金豁免。当年获给予选择机会时,他决定参加雇主的强积金计划。自此他与雇主须按强积金法例向该强积金计划作强制性供款。至于他先前在职业退休注册计划下累积的权益,按《豁免规例》仍留在原计划,直至他合资格领取为止;日后若雇主提出把该笔权益另行安排,须先取得他本人同意,而该安排亦不得违反计划的管限规则。

常见考法

①转投强积金计划后,旧计划累算权益是否须/可否即时转出或提取(原则是留在原计划);②「另作处理」的两项前提是否齐备的情境判断;③谁须作强制性供款(成员与雇主双方);④与6.5.1并列比较的多陈述组合题;⑤把「保留至合资格领取」与强积金的保存规定放在一起辨析。

易错

以为选择参加强积金计划就必须把旧计划权益一并转入强积金计划;只记住「成员同意」或「不违反管限规则」其中一项,漏掉另一项;把本节的保留原则套用到新成员的「最低强积金利益」上(新成员转职另有转移要求);忽略供款义务由成员与雇主共同承担。

容易混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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