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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积金 › 第 6 章 › 6.2 特点比较目录
6.2

特点比较

繁體:特點比較Comparison of Features

定义

把强积金计划与三类职业退休计划的主要特点逐项对照,用以辨清两套制度在设立方式、供款形式、权益归属、受托人核准等方面的异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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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解

这一节实质是一张对照表。手册为讲解方便,把职业退休一方按「有没有拿到强积金豁免」与「注册抑或豁免身分」交叉切成三类:尚未取得强积金豁免者合为一类(当中既有经注册的,也有本身已获《职业退休计划条例》豁免的);已取得强积金豁免而本身属职业退休豁免身分者为第二类;已取得强积金豁免而本身经注册者为第三类。

表内 (a) 至 (d) 四项,三类口径一致,只与强积金计划形成对照:强积金计划必然采界定供款形式,职业退休一方界定供款或界定利益皆可;前者由法例强制设立,后者出于雇主自愿;前者受香港法律管限,后者有机会由香港以外地方的法律管限;前者雇主所作的强制性供款一经缴付即全数(100%)属于雇员,后者雇主供款何时归属、归属多少,要翻查该计划的管限规则。

分歧出现在 (e)、(f)。受托人是否须经核准:强积金计划要;上述第一类、第二类毋须;第三类同样要求经核准。

(f) 其他特点方面,强积金一侧包括:①有关雇员任职达 60 日或以上,除另获豁免外必须加入;②订有最低供款率;③权益须予保留;④权益可调动;⑤入息口径由法例界定为「有关入息」,并设最低及最高两道水平;⑥就受托人、投资经理及保管人订有资格规定。第一、二类没有对应规定。第三类则自成一套:须为新成员保留「最低强积金利益」,该利益亦可调动,并就受托人及投资经理订有最低标准。

概念边界

本节是比较表,不是独立制度。两条界线要分清:一是强积金与职业退休之别(强制对自愿、必定界定供款对可界定利益、受香港法律对可受境外法律、即时全数归属对按计划规则);二是三类职业退休计划彼此的差别,只见于 (e)、(f),(a) 至 (d) 三类相同。获豁免的注册计划一侧,手册用的是「最低标准」而非强积金那套「资格规定」,且不涉及保管人。

案例

某雇主同时营办一项获强积金法例豁免的职业退休注册计划和一项强积金计划。强积金一侧:新雇员任职达 60 日或以上即须参加,雇主的强制性供款即时全数归属雇员,受托人须经核准,并设最低及最高有关入息水平。注册计划一侧:雇主供款的归属须按计划的管限规则判断,可能挂钩服务年资;受托人同样须经核准,并就受托人及投资经理订有最低标准,手册并未列出保管人;新成员的「最低强积金利益」须予保留,并可随成员调动。若雇主另一项计划属已取得强积金豁免的职业退休豁免计划,其受托人则毋须经核准。

常见考法

①给出一项特点,问属强积金计划还是职业退休计划;②问哪一类职业退休计划的受托人须经核准(答已取得强积金豁免的职业退休注册计划);③问三类职业退休计划在哪几项上一致(答 (a) 至 (d));④直接考 60 日、即时 100% 归属这类数字;⑤多陈述组合,要求挑出全部正确的比较陈述。

易错

①以为职业退休计划的受托人一律毋须核准,漏掉已取得强积金豁免的注册计划这个例外;②把强积金的「权益保留与可调动」同注册计划的「最低强积金利益」保留与调动混答;③忘记职业退休计划可由香港以外地方的法律管限;④把雇主供款归属一概答成即时全数,忽略职业退休一方要看管限规则;⑤替获豁免的注册计划多加一个保管人。

容易混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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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库里有对应这一点的题目,答后即看解析;还有一段两分钟内的动画讲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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