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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积金 › 第 6 章 › 6.5 对现有成员及新的有资格雇员的影响目录
6.5.1

对现有成员及新的有资格雇员的影响 · 现有成员选择留在获强积金法例豁免的职业退休注册计划

繁體:對現有成員及新的有資格僱員的影響 · 現有成員選擇留在獲強積金法例豁免的職業退休註冊計劃Implications for Existing Members and New Eligible Employees · Existing Members Chosen to Remain in an MPF Exempted ORSO Registered Scheme

定义

指职业退休注册计划取得强积金豁免后,选择留守该计划的现有成员,其计划内已有及日后的利益,均不受就「最低强积金利益」而订的保存、可调动性及提取三项规定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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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解

本节讲的是身份差别带来的待遇差别。一个职业退休注册计划若获发强积金豁免,原本已在计划内的现有成员可获给予选择而留守;留守之后,他手上已累积的利益连同日后继续累积的部分,都站在「最低强积金利益」那套保存、可调动性及提取规定之外,那套规定的具体内容见6.5.3。

这种「管不到」在离职时最值钱。一名尚未达到退休年龄便离开该雇主的现有成员,因为没有保存规定拦路,可在离职当时把相关的离职利益以现金取走,不必留待日后。不过手册同时留了一道口:能否这样拿,仍要看该计划的管限规则或信托契据如何订明,法例并没有径直赋予一项无条件的现金提取权。对照之下,新成员的同类款项要等到指定情形出现,或在转职时按规定转入强积金计划。

有一点不会因为身份优越而更优越:即使成员被合理解雇,受托人亦不得没收其「最低强积金利益」。手册在6.5.3的注中写明,这项禁止没收的保障对现有成员与新成员同样适用。因此现有成员真正占的便宜,只在于保存与提取上的松绑,而不是在没收问题上另有特权。

概念边界

现有成员与6.5.3的新的有资格雇员相对:后者指已经或将会有资格成为该计划成员的有关雇员;按手册,现有成员是在2000年12月1日或之前已成为该计划成员的有关雇员。本节只涵盖「留在获强积金法例豁免的职业退休注册计划」这一条路,现有成员若改投强积金计划,处理规则见6.5.2。另须分清:获豁免免除的是「最低强积金利益」那套规定,并非免除职业退休计划本身须遵守的要求;离职现金提取也不是法定权利,仍以管限规则或信托契据为准。

案例

某雇员在2000年12月1日之前已加入雇主甲的职业退休注册计划,该计划其后获发强积金豁免证明书,他在当年获给予选择时决定留守原计划,多年来一直受雇于甲。设想两种走向:其一,他未届退休年龄便向甲请辞,由于保存与提取规定管不到他,只要该计划的管限规则及信托契据容许,他可在离职当时以现金取回相关的离职利益,无须留待65岁,也无须把款项转入强积金计划;其二,他在受雇期间因严重失职被甲合理解雇,纵使解雇有理由,受托人仍不得没收他在该计划下的「最低强积金利益」。两种走向都发生在他仍是该计划现有成员、且仍受雇于甲的前提下。

常见考法

①现有成员与新成员在保存、可调动性、提取三方面的对照;②未届退休年龄离职能否现金提取,以及题干有否略去「须视乎管限规则或信托契据」这项前提;③合理解雇时受托人可否没收「最低强积金利益」,并问此保障是否只限某一类成员;④现有成员的时间分界2000年12月1日;⑤给出四项关于现有成员待遇的陈述,要求挑出唯一正确或唯一错误的一项。

易错

最常踩的坑:把「不受那套规定约束」读成「根本不存在最低强积金利益」,继而以为合理解雇时可被没收;把离职现金提取当成法定权利,忽略仍须看管限规则或信托契据;记错现有成员的时间分界;误以为取得强积金豁免后,连职业退休计划本身应守的规定也一并免掉;还有人把现有成员身份想成可随人跨雇主携带,其实它只对应他在该计划下的成员身份。

容易混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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