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积金制度实施后的不同形式职业退休计划
繁體:強積金制度實施後的不同形式職業退休計劃Different Forms of ORSO Schemes Following the Introduction of the MPF System
定义
指强积金制度推行后,原已营办职业退休计划的雇主可采取的四种续办形态(开放入会、封闭入会、增补、冻结),以及决定不再续办时的两种收结方式。
详解
强积金制度出台后,营办职业退休计划的雇主首先要决定是否续办、续办到什么程度;无论怎样取舍,只要计划或计划细节有变动,都得按计划本身的条款处理。手册列出三项左右决定的因素:雇佣合约有没有承诺提供某种退休保障安排(若有,对愿意留守的雇员可能须继续营办);同时营办两套计划要付出的行政及其他相关费用;把现有计划资产整笔搬进强积金计划是否行得通。
决定续办的,计划会呈现四种形态之一。①获强积金法例豁免、仍开放入会:雇主向新的有资格雇员提供该计划,并须述明他们可在职业退休计划与强积金计划之间作出选择;至于现有成员,雇主应已在2000年让他们决定留下还是转投强积金计划。②获豁免但封闭入会:新的有关雇员不得加入,改由强积金计划涵盖,现有成员则可继续在计划内累积利益,而其去留选择只能行使一次。③「增补」计划:全体雇员都受强积金计划保障,原计划经重整后为现职(或连同新的有资格)雇员提供额外利益,对它的供款变成凌驾强积金最低供款要求之上的补充供款。④「冻结」计划:雇主不再就日后的服务年资供款,成员的利益只继续滚存投资收益,直至按管限规则可领取为止;所有现有成员和新的有关雇员都要参加强积金计划并作强制性供款。
若决定不再营办,在不抵触管限规则的前提下有两条路:一是全面结束计划并把负债向现有成员结清,但新成员的「最低强积金利益」属例外,必须保存而不能结清;二是全面结束后把全部资产移入强积金计划或另一份职业退休计划以取而代之。结清负债的,雇主供款所产生的累算利益并非在指定情况(退休、死亡、丧失工作能力、离职)下支付,雇员须就此课税;在指定情况下领取则可获全部或部分豁免香港薪俸税。雇主亦要留意计划条款中的终止费用与保证条款,以免因终止而付费或蒙受损失。把计划清盘的,须在清盘程序开始后14日内知会职业退休计划注册处处长及每一名成员。
概念边界
本节谈的是雇主层面的「计划形态」选择,不同于取得豁免的准则(6.3),也不同于成员个人选择后的待遇(6.5)。「增补」与「冻结」都不是豁免形态:两者下雇员均由强积金计划涵盖,分别在于前者仍供款提供额外利益、后者停止就日后服务年资供款而只累算投资回报。终止计划不在「续办」的四种形态之内。
案例
某公司多年来一直营办职业退休计划。强积金制度实施后,由于雇佣合约已写明提供退休保障,公司在2000年让原有雇员一次过决定留下或转投强积金计划,同时不再接纳新人加入,新入职的有关雇员一律参加强积金计划——这就是封闭入会的形态。数年后公司改行「增补」安排:全体雇员由强积金计划涵盖,公司对原计划的供款改为在强积金最低供款之上提供额外利益。若公司最终把原计划清盘,须于清盘程序开始后14日内通知职业退休计划注册处处长及每名成员;若改为结清负债,新成员的「最低强积金利益」仍须保存,不得一并结清。
常见考法
①四种形态的名称与特征配对,尤其考「增补」与「冻结」哪一种雇主仍在供款;②哪种形态下新雇员不得加入原计划;③现有成员的选择「只可行使一次」这一限定;④终止的两种方式及结清负债的税务后果(指定情况为退休、死亡、丧失工作能力、离职);⑤清盘的通知对象与14日期限;⑥三项影响雇主决定的因素的辨认。
易错
高频失误:把「增补」与「冻结」对调——冻结是不再就日后服务年资供款、只滚存投资回报;把14日记成其他日数,或只记得通知处长而漏了每名成员;以为结清负债可把全部利益一次过派清,忘了新成员的「最低强积金利益」必须保存;误以为任何情况下领取利益都可免薪俸税。
容易混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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