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获强积金法例豁免的职业退休计划持续施加的规定
繁體:對獲強積金法例豁免的職業退休計劃持續施加的規定On-going Requirements for MPF Exempted ORSO Schemes
定义
指《豁免规例》对持有强积金豁免证明书的职业退休计划雇主长期施加的义务,包括展示与派发证明书、向新雇员述明选择权,注册计划另有三项加码要求。
详解
凡获发强积金豁免证明书的职业退休豁免计划,有关雇主都要持续做到两件事。其一是证明书的展示与提供:须长期把证明书摆在显眼位置,地点是雇主设于香港的主要办事处;若根本没有主要办事处,则要在他雇用该计划成员的每一处工作场所展示,同时向每名成员派发证明书副本。其二是雇员的选择:须向新的有资格雇员说明,他们可在这份获豁免的职业退休计划与强积金计划之间二选一;但若有关雇员按香港以外地方的成文法则,必须继续或开始成为该计划成员并向计划供款,雇主便无须向他们提供这项选择。
营办获豁免的职业退休注册计划的雇主,在上述两项之外还要多守三条。①削减日后利益或权益:雇主若决定削减任何成员日后在该计划下的利益或权益,应给予受影响成员机会转为强积金计划成员。②受托人的委任与辞退:有权辞退或委任受托人的人(受托人是公司还是个人皆然),行动之前须以书面向积金局申请预先核准;公司受托人更换董事的,若该公司既非在香港成立的注册信托公司,亦非那种在境外成立、性质与注册信托公司相若而在香港有相当规模及控制权的信托公司,则辞退或委任董事前同样要先取得积金局核准。积金局已行使豁免权力:委任或辞退的对象若是注册信托公司,可免去预先核准,改由计划雇主在委任或辞退当日之后一个月内以书面通知积金局;但对象若非注册信托公司,预先核准的要求依然适用。③投资经理的委任:在2000年12月1日及之后委任的投资经理,必须是投资管理公司,且须属第571章《证券及期货条例》第V部下持第9类(提供资产管理)牌照的法团、又或就该业务获注册的认可机构;或者是获积金局认可的机构授权,按香港以外地方的法律经营资产管理业务。手册明言,以上只是主要规定,并未穷尽。
概念边界
本节讲的是取得豁免之后的持续义务,与6.3的取得豁免准则不同。要分清两层:展示证明书与述明选择权,适用于获豁免的职业退休豁免计划的雇主;削减利益、受托人委任辞退、投资经理资格三项,是职业退休注册计划雇主的额外要求。预先核准针对的是有权委任或辞退受托人的人,而不是受托人本身;涉及注册信托公司的走事后一个月通知,并非完全免除通知。
案例
某雇主营办一份获强积金法例豁免的职业退休注册计划。他长期在香港主要办事处的显眼位置展示豁免证明书,并向每名成员派发副本;每有新的有资格雇员入职,都以书面说明可在该计划与强积金计划之间选择。其后他拟更换计划受托人:若新任与卸任者都是在香港成立的注册信托公司,他只须在委任或辞退当日之后一个月内书面通知积金局;若其中一方并非注册信托公司,就得在行动前向积金局书面申请预先核准。新委任的投资经理,则须是持第9类牌照的法团或就该业务获注册的认可机构。
常见考法
①分辨哪些要求只适用于职业退休注册计划、哪些适用于所有获豁免计划;②展示地点的两种情形(主要办事处,或雇用成员的每个处所);③注册信托公司的一个月事后通知与非注册信托公司的预先核准之别;④第9类受规管活动及《证券及期货条例》第V部的辨认;⑤2000年12月1日这一时点;⑥境外成文法则强制入会时可不提供选择的例外。
易错
把「一个月内通知」与预先核准对调,或以为非注册信托公司也只须事后通知;只记得展示而漏了须向每名成员提供副本;把削减日后利益时须给予转投强积金机会的规定错套到职业退休豁免计划上;把第9类写成别的类别;忽略述明选择权还有境外法则这个例外。
容易混淆
练这个知识点的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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