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現有成員及新的有資格僱員的影響 · 新的有資格僱員選擇參加獲強積金法例豁免的職業退休註冊計劃
简体:对现有成员及新的有资格雇员的影响 · 新的有资格雇员选择参加获强积金法例豁免的职业退休注册计划Implications for Existing Members and New Eligible Employees · New Eligible Employees Chosen to Join an MPF Exempted ORSO Registered Scheme
定義
指新的有資格僱員選擇加入獲強積金法例豁免的職業退休註冊計劃後,其「最低強積金利益」須受保存、可調動性及提取規定約束,金額按手冊所定兩項數目取較小者。
詳解
新的有資格僱員,按手冊的界定,是那些已經或將會符合資格成為該計劃成員的有關僱員。他一旦選擇投向這類獲豁免的職業退休註冊計劃而成為新成員,身份上便與現有成員分道揚鑣:針對「最低強積金利益」的保存、可調動性與提取三項要求會落到他身上。
提取方面,只有在下列情形出現後才可以派發:成員屆滿65歲、在60歲提早退休、永久遷離香港、罹患末期疾病、完全喪失行為能力或身故。調動方面,一旦轉換僱主,這筆款項原則上要搬進強積金計劃,只有法例另訂的例外情況才免除。
計算方法是兩個數字比小:一個是在豁免證明書對該計劃生效的那段日子裡,成員在計劃下累積並持有的利益;另一個是把最終每月平均有關入息乘以1.2,再乘以強積金實施後的服務年期。作為乘數的入息設有封頂,並分三段:2012年5月31日及之前封在20,000元;此後至2014年5月31日止(首尾兩日均計算在內)升至25,000元;2014年6月1日起則為30,000元。
服務年期怎樣數?起點在三個日子中揀最遲的:加入計劃之日、2000年12月1日,以及若成員此前曾憑末期疾病理由獲支付利益,則受託人收到該宗最後獲付申索的日子。終點在四個日子中揀最早的:受僱終止日、計劃清盤而他不再是成員之日、豁免證明書被撤回的生效日,或受託人接獲其最後一宗以末期疾病為由提交但尚未獲付的申索之日。年期按連續服務計算,不足整年的部分亦要算入。另須留意,不論新舊成員,合理解僱都不構成沒收「最低強積金利益」的理由。
概念邊界
「最低強積金利益」只是新成員在該職業退休計劃下利益中的一個門檻金額,並不等同他在計劃下的全部利益;不受這套約束的是現有成員,見6.5.1。這裡的提取條件屬於職業退休計劃豁免安排下的規定,須與強積金計劃本身的提取安排分開記憶。此外,新的有資格僱員本身仍握有選擇權,可以不加入該職業退休計劃而改參加強積金計劃。
案例
一名新入職的有關僱員,在僱主向他述明選擇權後,決定加入公司那個獲強積金法例豁免的職業退休註冊計劃,成為新成員。日後計算他的「最低強積金利益」時,要比較兩個數目再取較小者:豁免證明書適用期內他在計劃下累積並持有的利益,以及1.2乘以最終每月平均有關入息(按其服務期間適用的封頂額,2014年6月1日起為30,000元)再乘以強積金實施後的服務年期。若他其後轉職,這筆款項須移入強積金計劃,法例容許的例外除外;若他因失職被合理解僱,受託人同樣不得沒收該筆款項。
常見考法
①可支付情形的辨認(65歲、60歲提早退休、永久離港、完全喪失行為能力、末期疾病、身故),題幹常混入不屬於的情形作干擾;②公式是取較小者還是較大者;③系數1.2與三段封頂額20,000/25,000/30,000元及其生效日期的配對;④轉職時的轉移義務與「法例容許的例外」;⑤服務年期的起算點與終結點;⑥合理解僱不得沒收。
易錯
高頻錯處:把公式記成取較大者,或把系數寫錯;三段入息封頂額與生效日期錯配,尤其漏掉中間一段首尾兩日均計算在內;把新成員當成現有成員,以為離職即可現金提取;忘記轉職須把款項移入強積金計劃;誤以為被合理解僱便可沒收;把服務年期起點誤當成入職日而非三者中最遲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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