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現有成員及新的有資格僱員的影響 · 現有成員選擇參加強積金計劃
简体:对现有成员及新的有资格雇员的影响 · 现有成员选择参加强积金计划Implications for Existing Members and New Eligible Employees · Existing Members Chosen to Join an MPF Scheme
定義
指現有成員放棄留在獲強積金法例豁免的職業退休註冊計劃、改為參加強積金計劃後,須與僱主一同作法定強制性供款,而其在原職業退休註冊計劃下的累算權益原則上留在原計劃,直至合資格領取。
詳解
現有成員若不選擇留在獲豁免的職業退休註冊計劃,而是轉為參加強積金計劃,會帶來兩方面後果。
第一是供款安排的轉變:該成員連同其僱主,須按強積金法例向該強積金計劃作出法定的強制性供款,不再依循原職業退休計劃的供款安排。要注意供款義務是僱員與僱主雙方的,不是單方的。
第二是舊計劃下已累積權益的處理。《豁免規例》所定的基本原則是:職業退休註冊計劃項下已累算的那部分權益,應繼續留存於該計劃之內,一直到成員符合領取條件的時候為止。換言之,成員轉投強積金計劃,並不會令舊計劃的權益自動跟着轉出,也不會因此提早兌現成現金。
不過手冊同時留有變通空間:只要取得該名成員本人同意,且有關安排不牴觸職業退休計劃的管限規則,成員的權益便可作另外的處理。這兩項前提是並列的——成員同意與管限規則容許必須同時具備,缺一不可。考生宜把握「原則上保留、例外須雙重條件」這個結構去記憶。
概念邊界
本節主體是「現有成員」,不是新的有資格僱員;處理對象是已在職業退休註冊計劃下累積的權益,不是轉投後新產生的強積金累算權益。與6.5.1的分界在於成員作出了相反選擇:留下適用6.5.1,轉投適用6.5.2。「可另作處理」不等於可隨意提取,也不是受託人或僱主能單方面決定的事。
案例
某僱員在2000年前已是僱主職業退休註冊計劃的成員,該計劃獲強積金豁免。當年獲給予選擇機會時,他決定參加僱主的強積金計劃。自此他與僱主須按強積金法例向該強積金計劃作強制性供款。至於他先前在職業退休註冊計劃下累積的權益,按《豁免規例》仍留在原計劃,直至他合資格領取為止;日後若僱主提出把該筆權益另行安排,須先取得他本人同意,而該安排亦不得違反計劃的管限規則。
常見考法
①轉投強積金計劃後,舊計劃累算權益是否須/可否即時轉出或提取(原則是留在原計劃);②「另作處理」的兩項前提是否齊備的情境判斷;③誰須作強制性供款(成員與僱主雙方);④與6.5.1並列比較的多陳述組合題;⑤把「保留至合資格領取」與強積金的保存規定放在一起辨析。
易錯
以為選擇參加強積金計劃就必須把舊計劃權益一併轉入強積金計劃;只記住「成員同意」或「不違反管限規則」其中一項,漏掉另一項;把本節的保留原則套用到新成員的「最低強積金利益」上(新成員轉職另有轉移要求);忽略供款義務由成員與僱主共同承擔。
容易混淆
練這個知識點的題
題庫裏有對應這一點的題目,答後即看解析;還有一段兩分鐘內的動畫講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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