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現有成員及新的有資格僱員的影響 · 現有成員選擇留在獲強積金法例豁免的職業退休註冊計劃
简体:对现有成员及新的有资格雇员的影响 · 现有成员选择留在获强积金法例豁免的职业退休注册计划Implications for Existing Members and New Eligible Employees · Existing Members Chosen to Remain in an MPF Exempted ORSO Registered Scheme
定義
指職業退休註冊計劃取得強積金豁免後,選擇留守該計劃的現有成員,其計劃內已有及日後的利益,均不受就「最低強積金利益」而訂的保存、可調動性及提取三項規定約束。
詳解
本節講的是身份差別帶來的待遇差別。一個職業退休註冊計劃若獲發強積金豁免,原本已在計劃內的現有成員可獲給予選擇而留守;留守之後,他手上已累積的利益連同日後繼續累積的部分,都站在「最低強積金利益」那套保存、可調動性及提取規定之外,那套規定的具體內容見6.5.3。
這種「管不到」在離職時最值錢。一名尚未達到退休年齡便離開該僱主的現有成員,因為沒有保存規定攔路,可在離職當時把相關的離職利益以現金取走,不必留待日後。不過手冊同時留了一道口:能否這樣拿,仍要看該計劃的管限規則或信託契據如何訂明,法例並沒有徑直賦予一項無條件的現金提取權。對照之下,新成員的同類款項要等到指定情形出現,或在轉職時按規定轉入強積金計劃。
有一點不會因為身份優越而更優越:即使成員被合理解僱,受託人亦不得沒收其「最低強積金利益」。手冊在6.5.3的註中寫明,這項禁止沒收的保障對現有成員與新成員同樣適用。因此現有成員真正佔的便宜,只在於保存與提取上的鬆綁,而不是在沒收問題上另有特權。
概念邊界
現有成員與6.5.3的新的有資格僱員相對:後者指已經或將會有資格成為該計劃成員的有關僱員;按手冊,現有成員是在2000年12月1日或之前已成為該計劃成員的有關僱員。本節只涵蓋「留在獲強積金法例豁免的職業退休註冊計劃」這一條路,現有成員若改投強積金計劃,處理規則見6.5.2。另須分清:獲豁免免除的是「最低強積金利益」那套規定,並非免除職業退休計劃本身須遵守的要求;離職現金提取也不是法定權利,仍以管限規則或信託契據為準。
案例
某僱員在2000年12月1日之前已加入僱主甲的職業退休註冊計劃,該計劃其後獲發強積金豁免證明書,他在當年獲給予選擇時決定留守原計劃,多年來一直受僱於甲。設想兩種走向:其一,他未屆退休年齡便向甲請辭,由於保存與提取規定管不到他,只要該計劃的管限規則及信託契據容許,他可在離職當時以現金取回相關的離職利益,無須留待65歲,也無須把款項轉入強積金計劃;其二,他在受僱期間因嚴重失職被甲合理解僱,縱使解僱有理由,受託人仍不得沒收他在該計劃下的「最低強積金利益」。兩種走向都發生在他仍是該計劃現有成員、且仍受僱於甲的前提下。
常見考法
①現有成員與新成員在保存、可調動性、提取三方面的對照;②未屆退休年齡離職能否現金提取,以及題幹有否略去「須視乎管限規則或信託契據」這項前提;③合理解僱時受託人可否沒收「最低強積金利益」,並問此保障是否只限某一類成員;④現有成員的時間分界2000年12月1日;⑤給出四項關於現有成員待遇的陳述,要求挑出唯一正確或唯一錯誤的一項。
易錯
最常踩的坑:把「不受那套規定約束」讀成「根本不存在最低強積金利益」,繼而以為合理解僱時可被沒收;把離職現金提取當成法定權利,忽略仍須看管限規則或信託契據;記錯現有成員的時間分界;誤以為取得強積金豁免後,連職業退休計劃本身應守的規定也一併免掉;還有人把現有成員身份想成可隨人跨僱主攜帶,其實它只對應他在該計劃下的成員身份。
容易混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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