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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三 › 第 5 章 › 5.6 理賠目錄
5.6.2

理賠 · 死亡索償

简体:理赔 · 死亡索偿Claims · Death Claims

定義

死亡索償指受保生命身故後,由有權人士向保險人申索保單死亡利益的處理程序,須查明索賠權歸屬、身故日期、身故證明與死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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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解

死亡索償的處境嚴肅、有時甚至令人傷感,保險人與中介人應體諒家屬,但同情不能妨礙專業核付。要點如下:

①領款人。四類人可能有權領取身故利益:承讓人、受託人、第三者保單下仍然在生的那位保單持有人,以及受保保單持有人身故後的遺產代理人。若保單未設信託又未辦轉讓,只在條文裡寫明款項交給某第三者(指名或不指名皆然),此人一般不能憑合約興訟,可執行合約的是保單持有人的業權承繼人;但若「付給他」已訂為合約的重要條款,保險人向他付款後便可解除保單責任。保單遺失的處理與期滿索償一節相同。

②身故日期。必須查實:它左右應付金額(遞減定期壽險最明顯),也牽動紅利/英式紅利的計算;屬定期壽險的,還要看保單是否已屆滿。

③身故證明。一般憑死亡證明書,須提交正本;在境外身故或聲稱在境外身故的個案,證明較易生枝節,歷來也是欺詐高發環節。

④死因。載於死亡證明,四種關鍵情形:落在自殺免責期內的自殺;屬意外而保單附有意外死亡保險利益附約;情況可疑(簽發後不久即身故,或該病因照理要拖上比保單生效更長時間才致命)須再作查證,縱使不涉欺詐,保單也可能仍在可異議期內;謀殺多數不影響索償效力,但一旦證實兇手就是受益人,公共政策不容他本人得益。

⑤推定死亡:無法出具死亡證明書而可推定受保生命已身故者,或須由法庭裁決。⑥年齡證明:做法同期滿索償,憑出生證明書、身份證明文件或護照通常不難取得。

概念邊界

死亡索償是理賠的程序安排,與作為抗辯依據的保單條款分屬兩層:自殺免責期、可異議期本身是合約條款,死亡索償只是引用它們判斷賠付與否。它也有別於期滿索償與退保,那兩類的索償人仍然在生。謀殺本身不令索償失效,只是兇手若為受益人則不得得益,這並不等同保單作廢;無法出具死亡證明書的,屬推定死亡,須循法庭途徑,不在一般證明程序之內。

案例

某受保人在保單簽發約十個月後於境外身故,家屬提交當地文件申索死亡利益(數字為假設)。保單既未設立信託亦未辦轉讓,保險人先確認索賠權,由受保保單持有人的遺產代理人提出。其次核實身故日期,因該保單為遞減定期壽險,日期直接決定應付保額。由於身故在外地發生、又與簽發相距甚短,保險人要求提交死亡證明書正本並展開進一步調查,同時留意保單可能仍處於可異議期內。若查證死因屬意外,另按已附加的意外死亡保險利益附約一併處理。

常見考法

①列舉有權取得死亡利益的四類人;②未設信託又未轉讓時,被寫明受款的第三者可否憑合約起訴,以及何時付款可解除保險人責任;③為何須確定身故日期(遞減定期壽險、紅利計算、定期保單可能已屆滿);④死因四種情形及其後果,尤以謀殺與公共政策、可疑身故與可異議期最常入題;⑤推定死亡由法庭裁決;⑥可用作年齡證明的文件組合。

易錯

最易錯的是以為受保人被謀殺會令索償無效,實際上只是兇手若為受益人不得得益。其次誤以為條文寫明受款的第三者當然可直接向保險人興訟。還有考生漏掉死亡證明書須提交正本、把外地身故當作一般個案處理,以及把自殺免責期與可異議期這兩個不同期間混為一談。

容易混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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題庫裏有對應這一點的題目,答後即看解析;還有一段兩分鐘內的動畫講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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