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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三 › 第 5 章 › 5.6 理赔目录
5.6.2

理赔 · 死亡索偿

繁體:理賠 · 死亡索償Claims · Death Claims

定义

死亡索偿指受保生命身故后,由有权人士向保险人申索保单死亡利益的处理程序,须查明索赔权归属、身故日期、身故证明与死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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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解

死亡索偿的处境严肃、有时甚至令人伤感,保险人与中介人应体谅家属,但同情不能妨碍专业核付。要点如下:

①领款人。四类人可能有权领取身故利益:承让人、受托人、第三者保单下仍然在生的那位保单所有人,以及受保保单所有人身故后的遗产代理人。若保单未设信托又未办转让,只在条文里写明款项交给某第三者(指名或不指名皆然),此人一般不能凭合约兴讼,可执行合约的是保单所有人的业权承继人;但若「付给他」已订为合约的重要条款,保险人向他付款后便可解除保单责任。保单遗失的处理与期满索偿一节相同。

②身故日期。必须查实:它左右应付金额(递减定期寿险最明显),也牵动红利/英式红利的计算;属定期寿险的,还要看保单是否已届满。

③身故证明。一般凭死亡证明书,须提交正本;在境外身故或声称在境外身故的个案,证明较易生枝节,历来也是欺诈高发环节。

④死因。载于死亡证明,四种关键情形:落在自杀免责期内的自杀;属意外而保单附有意外死亡保险利益附约;情况可疑(签发后不久即身故,或该病因照理要拖上比保单生效更长时间才致命)须再作查证,纵使不涉欺诈,保单也可能仍在可异议期内;谋杀多数不影响索偿效力,但一旦证实凶手就是受益人,公共政策不容他本人得益。

⑤推定死亡:无法出具死亡证明书而可推定受保生命已身故者,或须由法庭裁决。⑥年龄证明:做法同期满索偿,凭出生证明书、身份证明文件或护照通常不难取得。

概念边界

死亡索偿是理赔的程序安排,与作为抗辩依据的保单条款分属两层:自杀免责期、可异议期本身是合约条款,死亡索偿只是引用它们判断赔付与否。它也有别于期满索偿与退保,那两类的索偿人仍然在生。谋杀本身不令索偿失效,只是凶手若为受益人则不得得益,这并不等同保单作废;无法出具死亡证明书的,属推定死亡,须循法庭途径,不在一般证明程序之内。

案例

某受保人在保单签发约十个月后于境外身故,家属提交当地文件申索死亡利益(数字为假设)。保单既未设立信托亦未办转让,保险人先确认索赔权,由受保保单所有人的遗产代理人提出。其次核实身故日期,因该保单为递减定期寿险,日期直接决定应付保额。由于身故在外地发生、又与签发相距甚短,保险人要求提交死亡证明书正本并展开进一步调查,同时留意保单可能仍处于可异议期内。若查证死因属意外,另按已附加的意外死亡保险利益附约一并处理。

常见考法

①列举有权取得死亡利益的四类人;②未设信托又未转让时,被写明受款的第三者可否凭合约起诉,以及何时付款可解除保险人责任;③为何须确定身故日期(递减定期寿险、红利计算、定期保单可能已届满);④死因四种情形及其后果,尤以谋杀与公共政策、可疑身故与可异议期最常入题;⑤推定死亡由法庭裁决;⑥可用作年龄证明的文件组合。

易错

最易错的是以为受保人被谋杀会令索偿无效,实际上只是凶手若为受益人不得得益。其次误以为条文写明受款的第三者当然可直接向保险人兴讼。还有考生漏掉死亡证明书须提交正本、把外地身故当作一般个案处理,以及把自杀免责期与可异议期这两个不同期间混为一谈。

容易混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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