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前支付死亡保险利益 · 长期护理利益
繁體:提前支付死亡保險利益 · 長期護理利益Accelerated Death Benefits · Long-Term Care (LTC) Benefit
定义
长期护理利益是提前支付死亡保险利益的另一种附约,受保保单所有人因某些疾病须持续接受护理时,可按月获付死亡保险金的规定部分,此产品在香港目前并不常见。
详解
护理形式由附约订明,典型的两种是:在认可的护理院接受护理,或留在受保保单所有人家中由正式注册的护理员照顾。附约通常要求有关护理在医学上属必需;证明这一点并不容易,有时受保保单所有人的医生出具证明便可接受,但不少保险人会要求他必须已丧失指定数目的日常起居活动能力(ADLs)才确立护理需要。日常起居活动能力指人的基本需要与功能,例如洗澡、穿衣和走动。
给付金额有典型比例:在护理院护理,每月为死亡保险金的2%;在家中由正式注册的护理员护理,每月为死亡保险金的1%。累计支付的上限一般介乎死亡保险金的50%至100%之间,具体视乎保险人的条款。
时间门槛方面,长期护理利益通常设90日等候期,等候期届满后方可开始给付;部分保险人另加条件,要求保单在给付前已生效一年或以上。在受保保单所有人领取长期护理利益期间,一般会获豁免保费,而且豁免范围同时覆盖该附约的保费与基本保险计划的保费。
作为提前支付利益,它同样受3.3的共通安排规范:只准附加于保额相当大的保单以压低行政成本;索偿时保险人可要求受益人签署弃权声明;若保单已转让,承让人亦须签署方可给付。
概念边界
它与危疾保险利益同属提前支付死亡保险利益,分别在于长期护理按月分期给付、以持续护理需要及ADLs为门槛,而危疾以诊断为门槛并一笔过给付。它也不是医疗保险利益:不按住院或手术费用实报实销。它与残疾豁免保费亦不同——豁免保费只免去保费,长期护理则同时按月付款并附带豁免保费。
案例
假设一位受保保单所有人中风后须长期照顾,其保单附有长期护理附约。他先在认可护理院接受护理,医生证明护理属医学上必需,而保险人另按条款核实他已丧失指定数目的日常起居活动能力(如无法自行洗澡、穿衣)。满足90日等候期、且保单已生效超过一年后,保险人按每月死亡保险金2%给付;其后他返回家中,由正式注册的护理员照顾,给付比例降为每月1%。累计给付以死亡保险金的50%至100%之间的订明上限为止。领取期间,该附约与基本计划的保费均获豁免。
常见考法
①2%与1%两个月付比例,以及哪种护理对应哪个比例;②累计上限50%至100%的区间;③90日等候期与「保单已生效一年或以上」两项条件;④确立护理需要的两种证明方式(医生证明或丧失指定数目ADLs);⑤ADLs举例(洗澡、穿衣、走动);⑥豁免保费同时涵盖附约与基本计划。
易错
最常见的是把2%与1%对调,误以为在家护理给付较高;其次是漏记累计上限是一个区间而非固定数;也有考生把90日等候期与危疾的90天等候期混为一谈,或误以为长期护理也是一笔过给付。另需留意豁免保费涵盖基本计划保费,而非只免附约保费;并记住此产品在香港目前并不普遍。
容易混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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