壽險原則
简体:寿险原则Principles of Life Insurance
定義
本節講壽險合約背後的法律與誠信基礎:可保權益、披露責任(最高誠信),以及近因、彌償連同分擔與代位在壽險中的有限適用。
詳解
本節的主線是「一份壽險合約憑什麼成立、憑什麼可以被推翻、又受哪些通則約束」,三個子知識點各管一段。
第一段是入場資格。可保權益(1.2.1)要求投保人與受保生命之間有獲法律或衡平法承認的關係,來源分三路:司法假設(自己與配偶,無限金額,無須舉證)、判例法下可用金錢估值的權益(債權人、生意合夥人、合約關係、關鍵人物),以及第64A條給未成年人父母或監護人的法定延伸。欠缺可保權益,依第64B條合約無效;而這項要求只在合約開始時看,之後不再相干。
第二段是入場時說了什麼。披露責任(1.2.2)是最高誠信落在投保階段的要求:凡會左右審慎保險人釐定保費或決定接受與否的重要事實,不論有無被問及都要主動說明。違反的後果與可保權益不同——合約可由保險人推翻,而非自始無效,並受不可異議條款約束。
第三段是其他通則的適用度。1.2.3指出近因、彌償以及分擔與代位在壽險中明顯弱化:壽險是利益保單而非彌償保單,多張保單各自全額賠付,賠付後亦無權向第三者追償;死因通常不影響賠付,只有涉及自殺免責期內的死亡,或索償走意外死亡保險利益附約時,才要認真判斷成因。
三段合起來看:前兩點是合約效力的兩大支柱,一個看利害關係,一個看如實告知;第三點則解釋一般保險那套彌償邏輯為何在壽險上大多用不著。
概念邊界
本節處理合約的法律基礎,不處理產品與價錢。費率如何釐定、附加保費如何計算屬1.3;保單條款的具體寫法——不可異議、自殺除外、轉讓、復效等——留待第四章,本節只交代原則層面的對接。可保權益是訂約門檻,不等於彌償;壽險不受彌償限制,也不代表不需要可保權益。核保時對個別人加費或加限制屬5.3,與本節的原則判斷分開。
案例
陳先生借出款項予生意夥伴,就夥伴的生命投保定期壽險,保額為貸款本金加應計利息,屬判例法承認、可用金錢估值的可保權益,合約有效。投保時夥伴須主動申報重要事實:若他長期每天喝十罐啤酒達30年卻答稱沒有飲酒習慣,日後即使死於其他病因,保險人仍可援引違反最高誠信拒賠,因不披露與損失之間有無因果關係並非門檻。兩年後債務全數清償,陳先生未退保而繼續繳費;由於可保權益只在起保時需要,受保人身故時保險人仍須賠付。若同一宗身故另涉第三者疏忽,壽險人賠付後亦無代位權向該第三者追討。
常見考法
本節是第一章的重頭,題量與深度均高於1.1。常見考法:條文對應(64A、64B、64C、64D各管什麼)、某種關係是否構成可保權益的辨析、可保權益時點的情境題(離婚、債務清償、轉讓)、以投訴委員會個案問支持哪一方、「不披露與死因無關能否獲賠」的陷阱題、代位與分擔是否適用於壽險,以及多陳述組合判斷題。數字位如未滿18歲、無限金額推定、債權人保額包含應計利息,須記準。
易錯
跨點最易混的是兩大支柱的後果:欠缺可保權益令合約無效,違反披露責任則令合約可被推翻,考題常把兩者對調。其次是把美國那套搬來本港,以為凡親屬關係皆有可保權益,實則只承認配偶及未成年人的父母或監護人。還有把64D的金額上限當成壽險通則,忘記它只在信用壽險這類彌償式安排才有意義;以及把「壽險死因不重要」講得太絕,忽略自殺除外與意外死亡附約兩種例外。
容易混淆
練這個知識點的題
題庫裏有對應這一點的題目,答後即看解析;還有一段兩分鐘內的動畫講解。
微信掃碼打開小程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