寿险原则
繁體:壽險原則Principles of Life Insurance
定义
本节讲寿险合约背后的法律与诚信基础:可保权益、披露责任(最高诚信),以及近因、弥偿连同分担与代位在寿险中的有限适用。
详解
本节的主线是「一份寿险合约凭什么成立、凭什么可以被推翻、又受哪些通则约束」,三个子知识点各管一段。
第一段是入场资格。可保权益(1.2.1)要求投保人与受保生命之间有获法律或衡平法承认的关系,来源分三路:司法假设(自己与配偶,无限金额,无须举证)、判例法下可用金钱估值的权益(债权人、生意合伙人、合约关系、关键人物),以及第64A条给未成年人父母或监护人的法定延伸。欠缺可保权益,依第64B条合约无效;而这项要求只在合约开始时看,之后不再相干。
第二段是入场时说了什么。披露责任(1.2.2)是最高诚信落在投保阶段的要求:凡会左右审慎保险人厘定保费或决定接受与否的重要事实,不论有无被问及都要主动说明。违反的后果与可保权益不同——合约可由保险人推翻,而非自始无效,并受不可异议条款约束。
第三段是其他通则的适用度。1.2.3指出近因、弥偿以及分担与代位在寿险中明显弱化:寿险是利益保单而非弥偿保单,多张保单各自全额赔付,赔付后亦无权向第三者追偿;死因通常不影响赔付,只有涉及自杀免责期内的死亡,或索偿走意外死亡保险利益附约时,才要认真判断成因。
三段合起来看:前两点是合约效力的两大支柱,一个看利害关系,一个看如实告知;第三点则解释一般保险那套弥偿逻辑为何在寿险上大多用不着。
概念边界
本节处理合约的法律基础,不处理产品与价钱。费率如何厘定、附加保费如何计算属1.3;保单条款的具体写法——不可异议、自杀除外、转让、复效等——留待第四章,本节只交代原则层面的对接。可保权益是订约门槛,不等于弥偿;寿险不受弥偿限制,也不代表不需要可保权益。核保时对个别人加费或加限制属5.3,与本节的原则判断分开。
案例
陈先生借出款项予生意伙伴,就伙伴的生命投保定期寿险,保额为贷款本金加应计利息,属判例法承认、可用金钱估值的可保权益,合约有效。投保时伙伴须主动申报重要事实:若他长期每天喝十罐啤酒达30年却答称没有饮酒习惯,日后即使死于其他病因,保险人仍可援引违反最高诚信拒赔,因不披露与损失之间有无因果关系并非门槛。两年后债务全数清偿,陈先生未退保而继续缴费;由于可保权益只在起保时需要,受保人身故时保险人仍须赔付。若同一宗身故另涉第三者疏忽,寿险人赔付后亦无代位权向该第三者追讨。
常见考法
本节是第一章的重头,题量与深度均高于1.1。常见考法:条文对应(64A、64B、64C、64D各管什么)、某种关系是否构成可保权益的辨析、可保权益时点的情境题(离婚、债务清偿、转让)、以投诉委员会个案问支持哪一方、「不披露与死因无关能否获赔」的陷阱题、代位与分担是否适用于寿险,以及多陈述组合判断题。数字位如未满18岁、无限金额推定、债权人保额包含应计利息,须记准。
易错
跨点最易混的是两大支柱的后果:欠缺可保权益令合约无效,违反披露责任则令合约可被推翻,考题常把两者对调。其次是把美国那套搬来本港,以为凡亲属关系皆有可保权益,实则只承认配偶及未成年人的父母或监护人。还有把64D的金额上限当成寿险通则,忘记它只在信用寿险这类弥偿式安排才有意义;以及把「寿险死因不重要」讲得太绝,忽略自杀除外与意外死亡附约两种例外。
容易混淆
练这个知识点的题
题库里有对应这一点的题目,答后即看解析;还有一段两分钟内的动画讲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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