壽險原則 · 披露責任(或稱申報實情責任)
简体:寿险原则 · 披露责任(或称申报实情责任)Principles of Life Insurance · Duty of Disclosure
定義
披露責任是最高誠信原則對投保方的具體要求:投保人須主動把所有重要事實告知保險人,不論保險人有沒有開口問。
詳解
何謂重要事實?手冊給出的界定是:任何會左右一名審慎保險人在釐定保費、或決定接受與否這項風險時之判斷的情況。要點有五:
①披露什麼。保險人當然想知道全部要緊的資料,但不能要求你說出你合理上無從得知的事。某些病徵在合資格醫生眼中一望便知,普通人卻沒有自我診斷的能力,這類情形不構成不披露。個案一即體現兩條法則:投保人只須披露重要事實,而非被問到的每一件事;「重要」與否要經客觀準則衡量,僅某一家保險人主觀認為要緊的事,不足以讓它援引最高誠信。
②披露是主動的。個案二中投保人在投保前12年已確診梗阻性睡眠窒息症,翌年五次覆診、拒絕接受持續性正壓呼吸道治療,投保前一年再被轉介檢查亦沒有覆診;他辯稱該病與結腸癌無關、20年巴士司機工作從未受影響,投訴委員會仍支持拒賠。個案三的長期酗酒(每天十罐啤酒、歷時30年)與舌癌同理。關鍵是:不披露的事實與損失之間有無因果關係,並非援引最高誠信原則的門檻。
③免體檢的投保:保險人若未安排體檢,日後很難指稱投保單或個人體檢表格沒有問到的事項屬於不披露。
④要體檢的投保:保險人不能把合資格醫療人員的疏忽遺漏或誤診算到投保人頭上;但個案四說明,接受了體檢也不等於已充分披露病歷,除非該檢查的性質本身足以揭示這些資料。
⑤身體檢查須遵守《個人資料(私隱)條例》:檢測前要說明收集資料的理由,受檢人有權獲知結果。違反披露責任令合約可由保險人推翻,但受不可異議條款約束。
概念邊界
披露責任是最高誠信在投保階段的落點,與可保權益(合約有效性的另一支柱)分屬兩件事:有可保權益不代表已盡披露。它也不等於「有問必答」——被問到但不重要的事,不構成重要事實;反之未被問到的重要事實仍須主動說明。至於保險人事後能否翻案,則由不可異議條款與可異議期決定,不屬披露責任本身的範圍。
案例
陳先生在廣東經營貿易公司,投保壽險三個月後持續發熱逾兩個月,最終因癌症身故。保險人從內地醫院報告發現,他在投保前一年曾向醫生訴說疲勞過度、體力不支,而投保單上「過去三個月內有否出現疲勞等症狀超過一星期」一欄他答「沒有」,遂以不披露拒賠。投訴委員會認為,保險人在投保單上問這類問題本身並不常見,投保人未說出疲勞、乏力的病徵也未重要到足以支撐拒賠,故不支持保險人。同一份文件裡,另一名受保人每天喝十罐啤酒、持續30年而答稱沒有飲酒習慣,則被裁定屬重要事實的不披露,拒賠成立。
常見考法
①要求辨認重要事實的法定描述(審慎保險人、保費與承保決定);②以個案情境問投訴委員會會支持哪一方;③考「不披露事實與死因無關是否可以獲賠」這一陷阱;④免體檢與要體檢兩種投保下保險人舉證地位的差別;⑤問身體檢查須遵守哪條條例、檢測前後各有什麼義務;⑥多陳述組合題,混入「只須回答被問到的問題」等錯誤表述。
易錯
最常見的錯是以為「不披露的病與身故原因無關就要賠」——兩者的關聯並非援引最高誠信的條件。其次是誤以為做了體檢便算完成披露,個案四已否定。還有人把「不能期望披露自己無從知悉的事」擴大成「自己覺得不重要就可以不說」。另須記住:違反最高誠信令合約可被保險人推翻,而不是自始無效。
容易混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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