壽險原則 · 其他保險原則
简体:寿险原则 · 其他保险原则Principles of Life Insurance · Other Insurance Principles
定義
指近因、彌償以及彌償的兩項引伸(分擔與代位),這些一般保險的核心原則在人壽保險中適用範圍明顯較窄。
詳解
近因是指索償所涉損失的主要而有效的成因。它對各類保險都適用,但在壽險中分量不重,原因之一是壽險極少設除外責任。近因原則圍繞三類危險展開:
①受保危險:保單承保的危險。非壽險保單可能逐項列明,損失的近因必須是其中之一,否則不獲賠。壽險裡死因一般不重要,除非自殺除外責任條款生效,或適用意外死亡保險利益附約。
②除外危險:非壽險保單必帶除外責任,索償一旦落入其中,保險人可就全部或部分損失免責,視條文而定;壽險保單則很少寫除外。
③不保危險:既未列為受保、也未列為除外的損失成因。火險中的水損即為例子:單純因下雨浸壞財產不受保,但若消防員用水喉救火而致水浸,因近因是受保危險,水損獲賠。壽險索償不會出現這類糾結。要留意自殺屬壽險的除外責任,近因原則可用來判斷死亡是否自殺,但自殺只在自殺免責期內除外,故原則的作用仍打折扣。
彌償指對損失給予準確的財務補償,對多數一般保險至關重要。壽險則不同:保險金不可能是人命的精確補償,所以壽險保單被稱為利益保單而非彌償保單;同時也不會出現超額賠償,因為多數情況下的可保權益是無限的。
彌償有兩項引伸:分擔指同一損失有多於一份保單時按比例攤分,壽險不受此限,一個人持有多張壽險保單屬正常,事故發生後每張都要全額賠付;代位指保險人賠付後取得向第三者追償的權利,此項不適用於壽險。
概念邊界
這些原則不是壽險的獨有規則,而是保險通則在壽險中的「弱化版」。分界在於:壽險不是彌償保單,故分擔與代位都不落地;近因在壽險中只在自殺除外責任與意外死亡附約等少數場合才要認真處理。不要把「壽險不受彌償限制」誤讀成壽險不需要可保權益——可保權益仍是有效要件,只是其額度多數情況下無上限。
案例
一輛私家車被第三者疏忽撞毀,車主持有綜合保障(俗稱全保)的汽車保單,其汽車保險人須先行賠付,之後可憑代位權向肇事第三者追償。同一宗意外中,車上一名無辜乘客身故,他生前投保的三份壽險保單各自須全額支付身故保險金,既不會因為有多張保單而按比例攤分,壽險人賠付後也無權轉向第三者追討。這一組對照正好顯示:彌償及其兩項引伸在一般保險中運作自如,在壽險中卻全部落空。
常見考法
①要求指出壽險為何稱作利益保單;②問代位或分擔是否適用於壽險,並給出汽車與壽險並列的情境;③三類危險的辨認,尤其火險水損那種「近因為受保危險則水損獲賠」的判斷;④近因在壽險中作用有限的原因(除外責任極少、自殺僅在免責期內除外);⑤多陳述組合題,把「壽險不可能超額賠償」與可保權益無限連起來考。
易錯
易錯一:把不保危險與除外危險混為一談——前者只是沒提,後者是明文剔除。易錯二:以為持有多張壽險保單也要按比例攤分。易錯三:誤以為壽險完全沒有除外責任,忽略自殺這一項及其免責期限。易錯四:把「死因不重要」絕對化,忘了自殺條款與意外死亡附約兩種例外。
容易混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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