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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二 › 第 3 章 › 3.2 理賠目錄
3.2

理賠

简体:理赔Claims Handling

定義

講有效索償獲接納後實際了結賠案的四種途徑,以及雙方出現分歧時循保單仲裁條件、替代性爭議解決方式條件或保險投訴局兩項服務解決糾紛的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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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解

本節分兩段主線。第一段是「無爭執時怎樣付」:3.2.1 列出支付現金、直接支付修理費用、更換及恢復原狀四種結清方式,關鍵在於選擇權歸保險人,且以金錢以外方式結清須有保單條款支持,否則要雙方同意;財產保險屬彌償保險,措詞本身容許現金以外的選擇,人身意外的保單利益則只能以金錢給付。

第二段是「有爭執時怎樣解」,由 3.2.2 統領並向下分層。第一層是保單條文:3.2.2a 的仲裁條件直接把分歧交付《仲裁條例》(第609章)仲裁,並附12個曆月與香港國際仲裁中心現任主席兩個記憶點;3.2.2b 的替代性爭議解決方式條件取代仲裁條件,先按香港司法機構的民事調解實務指示調解,不成再依第609章仲裁。兩條條款互為取代、不會並存,理解的鑰匙是仲裁由仲裁員作出最終並具約束力的裁決,調解則只由調解員協助各方談出彼此接受的和解。3.2.2 另交代一條界線:保單條款只約束合約各方,第三者索償人不受仲裁條件拘束。

第二層是保單以外的業界渠道:3.2.3 的保險投訴局旗下有 3.2.3a 索償糾紛裁決服務與 3.2.3b 與索償無關的調解服務,兩者(a)至(i)受理條件完全相同,後者另加(j)、(k)兩條限制。

概念邊界

本節接在 3.1 之後:索償能否成立、要交哪些文件屬 3.1,本節只處理成立後如何了結與分歧後如何解決。3.2.1 與 3.2.2 的分水嶺在於雙方有無爭執;保單條款(3.2.2a、3.2.2b)與投訴局服務(3.2.3a、3.2.3b)分屬合約安排與受職權範圍限制的會員制服務,來源不同,且已進入法律程序或仲裁的個案投訴局不受理。

案例

某個人家居保單持有人的索償被拒。若雙方本無爭執,保險人可按保單賦予的選擇權決定結清方式,例如財產受損時安排修妥後直接向修理行付賬,或在被保險人估價完全脫離現實時以恢復原狀(含拆毀費用)結清。今雙方各執一詞:保單若載仲裁條件,他須自拒賠日起12個曆月內啟動仲裁,人選談不攏交由香港國際仲裁中心現任主席決定;保單若改載替代性爭議解決方式條件,則先按民事調解實務指示調解,破裂後再依第609章仲裁。他亦可在接獲最終決定後六個月內以書面向保險投訴局投訴,惟爭議金額須不超過港幣100萬元、保險人為會員、保單屬個人保單,且個案未在法律程序或仲裁中。同一事故中受傷的鄰居屬第三者索償人,不受該保單條款約束。

常見考法

命題集中在兩類:一是結清方式的辨認與選擇權歸屬,常考四選一「哪一項不屬結清方式」及更換、恢復原狀的適用情境;二是數字與名稱的精確記憶——第609章、12個曆月、香港國際仲裁中心現任主席、港幣100萬元、六個月、2018年7月16日。情境題常給出金額、保單類型、投訴人身分與時間點,問投訴局會否受理;多陳述組合題則把仲裁、調解與投訴局三條渠道的性質與條件打亂要求判斷。

易錯

跨點最易混的四處:一是以為被保險人可選結清方式,實際選擇權在保險人,只是甚少強迫;二是把調解當成會作出具約束力決定的程序,或把先調解後仲裁的次序記反;三是把兩張投訴局條件清單當成同一張,漏掉 3.2.3b 多出的(j)、(k),並死記「不受理保費收費爭議」而忘了失實陳述、行政出錯等但書;四是以為仲裁條件也能拘束第三者索償人,或以為設了仲裁條件便完全不能上法庭。

容易混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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題庫裏有對應這一點的題目,答後即看解析;還有一段兩分鐘內的動畫講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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