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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二 › 第 3 章 › 3.2 理賠目錄
3.2.3

理賠 · 保險投訴局(投訴局)

简体:理赔 · 保险投诉局(投诉局)Claims Handling · Insurance Complaints Bureau (‘ICB’)

定義

保險投訴局(投訴局,前身名為保險索償投訴局)是業界設立的保險糾紛處理機構,卷二只摘錄其兩項糾紛解決服務——索償糾紛裁決服務與與索償無關的調解服務的重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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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解

本節緊接在仲裁條件與替代性爭議解決方式條件之後出現,用意是把爭議解決的層次講全:前兩者寫在保單條文裡,靠合約約束雙方;投訴局則屬保單以外、面向個人消費者的業界渠道。兩種手段的性質也不同——仲裁的終點是仲裁員發出的、對各方有約束力的裁決;調解則靈活得多,調解員只協助爭議雙方談出彼此都願意接受的和解,不會代為拍板。

手冊明言,投訴局的架構與職能已在《保險原理及實務》第6.1.3節交代過,本卷只把其糾紛調解服務的要點重述一次。因此卷二要掌握的,是它旗下兩項服務及各自的職權範圍:其一為索償糾紛裁決服務(3.2.3a);其二為與索償無關的調解服務(3.2.3b),後者於2018年7月16日推出。

兩項服務的基本門檻,即手冊標示的(a)至(i)各項,內容完全一致:爭議須屬金錢性質;索償金額或爭議金額不超過港幣100萬元;涉事保險人須為投訴局會員;涉事保單須屬個人保單;提出投訴的須是保單持有人、受益人、受保人,或承讓人一類的合法索償人;保險人須已就該索償或爭議作出最終決定;投訴須在收到最終決定通知起計六個月之內以書面方式提出;個案不得出自商業、工業或第三者保險;同一爭議亦不可正在進行法律程序或仲裁。與索償無關的調解服務在此之上另加(j)、(k)兩條限制。

概念邊界

投訴局不是保單條款,與仲裁條件、替代性爭議解決方式條件分屬不同層面:後兩者是當事人之間的合約安排。它也不是保險業監管局。名稱上須分清現名保險投訴局與舊名保險索償投訴局,舊名只覆蓋索償,新名則對應其已擴展到與索償無關的糾紛。凡出自商業、工業或第三者保險的投訴,一律不在其受理範圍。

案例

一名市民以個人名義投保,索償遭拒,保險人已發出最終決定通知,涉及款額遠低於港幣100萬元,該保險人屬投訴局會員,市民亦未就此打官司或提付仲裁。由於爭議屬金錢性質、保單屬個人保單、他本身又是保單持有人,他可在收到最終決定後六個月內以書面向投訴局投訴,交索償糾紛裁決服務處理。倘若該保單其實是他公司投購的商業保險,或他早已就同一爭議啟動仲裁,投訴局便不受理;若他不滿的只是保險人的核保決定而與索償無關,則要看與索償無關的調解服務那兩條額外限制。

常見考法

①辨認新舊名稱;②比較仲裁、調解與投訴局三者的性質與效力;③抽考共通受理條件中的一項,尤以港幣100萬元上限、六個月期限、會員保險人、個人保單最常見;④情境題給出金額、保單類型、投訴人身分與時間點,問會否受理;⑤多陳述組合,把兩項服務的條件打亂,要求挑出正確者。

易錯

把港幣100萬元誤當成保額上限,其實指索償金額或爭議金額;六個月的起算點誤記為損失發生日或保單生效日,實為接獲保險人最終決定之日;忽略「保險人須已作最終決定」這一前置要求,以為可越過保險人直接投訴;漏記商業、工業及第三者保險被排除;誤以為承讓人一類合法索償人無權投訴。

容易混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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