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赔
繁體:理賠Claims Handling
定义
讲有效索偿获接纳后实际了结赔案的四种途径,以及双方出现分歧时循保单仲裁条件、替代性争议解决方式条件或保险投诉局两项服务解决纠纷的机制。
详解
本节分两段主线。第一段是「无争执时怎样付」:3.2.1 列出支付现金、直接支付修理费用、更换及恢复原状四种结清方式,关键在于选择权归保险人,且以金钱以外方式结清须有保单条款支持,否则要双方同意;财产保险属弥偿保险,措词本身容许现金以外的选择,人身意外的保单利益则只能以金钱给付。
第二段是「有争执时怎样解」,由 3.2.2 统领并向下分层。第一层是保单条文:3.2.2a 的仲裁条件直接把分歧交付《仲裁条例》(第609章)仲裁,并附12个日历月与香港国际仲裁中心现任主席两个记忆点;3.2.2b 的替代性争议解决方式条件取代仲裁条件,先按香港司法机构的民事调解实务指示调解,不成再依第609章仲裁。两条条款互为取代、不会并存,理解的钥匙是仲裁由仲裁员作出最终并具约束力的裁决,调解则只由调解员协助各方谈出彼此接受的和解。3.2.2 另交代一条界线:保单条款只约束合约各方,第三者索偿人不受仲裁条件拘束。
第二层是保单以外的业界渠道:3.2.3 的保险投诉局旗下有 3.2.3a 索偿纠纷裁决服务与 3.2.3b 与索偿无关的调解服务,两者(a)至(i)受理条件完全相同,后者另加(j)、(k)两条限制。
概念边界
本节接在 3.1 之后:索偿能否成立、要交哪些文件属 3.1,本节只处理成立后如何了结与分歧后如何解决。3.2.1 与 3.2.2 的分水岭在于双方有无争执;保单条款(3.2.2a、3.2.2b)与投诉局服务(3.2.3a、3.2.3b)分属合约安排与受职权范围限制的会员制服务,来源不同,且已进入法律程序或仲裁的个案投诉局不受理。
案例
某个人家居保单持有人的索偿被拒。若双方本无争执,保险人可按保单赋予的选择权决定结清方式,例如财产受损时安排修妥后直接向修理行付账,或在被保险人估价完全脱离现实时以恢复原状(含拆毁费用)结清。今双方各执一词:保单若载仲裁条件,他须自拒赔日起12个日历月内启动仲裁,人选谈不拢交由香港国际仲裁中心现任主席决定;保单若改载替代性争议解决方式条件,则先按民事调解实务指示调解,破裂后再依第609章仲裁。他亦可在接获最终决定后六个月内以书面向保险投诉局投诉,惟争议金额须不超过港币100万元、保险人为会员、保单属个人保单,且个案未在法律程序或仲裁中。同一事故中受伤的邻居属第三者索偿人,不受该保单条款约束。
常见考法
命题集中在两类:一是结清方式的辨认与选择权归属,常考四选一「哪一项不属结清方式」及更换、恢复原状的适用情境;二是数字与名称的精确记忆——第609章、12个日历月、香港国际仲裁中心现任主席、港币100万元、六个月、2018年7月16日。情境题常给出金额、保单类型、投诉人身分与时间点,问投诉局会否受理;多陈述组合题则把仲裁、调解与投诉局三条渠道的性质与条件打乱要求判断。
易错
跨点最易混的四处:一是以为被保险人可选结清方式,实际选择权在保险人,只是甚少强迫;二是把调解当成会作出具约束力决定的程序,或把先调解后仲裁的次序记反;三是把两张投诉局条件清单当成同一张,漏掉 3.2.3b 多出的(j)、(k),并死记「不受理保费收费争议」而忘了失实陈述、行政出错等但书;四是以为仲裁条件也能拘束第三者索偿人,或以为设了仲裁条件便完全不能上法庭。
容易混淆
练这个知识点的题
题库里有对应这一点的题目,答后即看解析;还有一段两分钟内的动画讲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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