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賠 · 與索償無關的調解服務
简体:理赔 · 与索偿无关的调解服务Claims Handling · Non-claim Related Mediation Service
定義
與索償無關的調解服務是保險投訴局於2018年7月16日推出的服務,以調解處理與索償無關但屬金錢性質的保險糾紛,受理款額上限港幣100萬元,投訴人免費。
詳解
運作方式:投訴局會先鼓勵爭議雙方自行談和;一旦談不攏,雙方可從投訴局備存的名單中挑選調解員進行調解,名單上的調解員均具備相關經驗與資格。受理款額以港幣100萬元為上限,投訴人無須付費。
受理條件方面,(a)至(i)與索償糾紛裁決服務完全相同,即金錢性質、港幣100萬元上限、保險人為會員、個人保單、合資格投訴人身分、保險人已作最終決定、六個月內書面提出、不涉商業與工業及第三者保險、未在法律程序或仲裁中。在此之上另加兩條:
(j) 個案與保險人的服務水平、核保決定無關;
(k) 個案不得只針對投資表現、費用水平、保費、收費或利率本身;但若指稱牽涉隱瞞、失實陳述、不正確施行或疏忽,以至違反任何法律責任或職責,又或保險人一方行政上出了差錯,則屬例外,仍可受理。
(k)項的但書是本知識點最講究的地方:單純嫌收費高、保費貴、回報差,屬保險人的商業決定,不受理;但若爭議的實質是保險人一方存在上述失當或行政錯誤,性質就變了,可以進入調解。
概念邊界
本服務與索償糾紛裁決服務的分水嶺在於爭議是否與索償有關:與索償有關的走3.2.3a,與索償無關的金錢性糾紛才走本服務。它也不同於保單裡的替代性爭議解決方式條件——那是合約條文,規定按香港司法機構的民事調解實務指示進行調解,調解不成再依《仲裁條例》(第609章)仲裁。服務水平與核保決定的投訴已被(j)明文排除。
案例
某個人保單持有人不滿保險人的核保決定,認為不應對他加費承保。因(j)已把核保決定排除,這宗投訴不在調解服務的受理範圍。換一個情境:同一人指保險人在銷售時對保費結構作出失實陳述,涉及款額低於港幣100萬元,保險人已作最終決定,他也在六個月內以書面提出。爭議表面上關乎保費,本應被(k)擋下,但因指稱牽涉失實陳述,正落在但書的例外之內,可獲受理;屆時雙方可從投訴局備存的名單中選定調解員,投訴人不用付費。
常見考法
①問推出日期2018年7月16日與受理上限港幣100萬元;②問是否收費,答案是對投訴人免費;③考(j)、(k)兩條額外排除,尤其「服務水平」與「核保決定」;④考(k)的例外清單,給出失實陳述、行政出錯等情境問能否受理;⑤與3.2.3a對比,問兩者條件差在哪裡。
易錯
把兩張條件清單當成同一張,漏掉本服務多出的(j)、(k);死記「不受理保費與收費爭議」而忘了但書,遇上失實陳述或行政出錯的情境判錯;誤以為調解員由投訴局指派,實為雙方從其備存名單中挑選;把調解誤當成會作出具約束力裁決的程序;推出年份或日期記錯。
容易混淆
練這個知識點的題
題庫裏有對應這一點的題目,答後即看解析;還有一段兩分鐘內的動畫講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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