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效索償或保險金要求 · 影響索償或保險金要求的保單條文
简体:有效索偿或保险金要求 · 影响索偿或保险金要求的保单条文Valid Claims · Operation of Policy Provisions Affecting Claims
定義
指保單條件中直接左右索償處理的條文,涵蓋向保險人報案的方式與時限、可能索償的通知,以及改動法律狀況的比例分攤、分擔與代位條件。
詳解
資料把這類條文歸為六項。第一是報案方式:保單必定交代該怎樣通知,例如須用書面、遞交總公司抑或分公司。第二是「可能」引致索償的事故也要知會保險人;財產險少有爭議,但責任險的被保險人常常等到第三者正式提出賠償要求才通報,這已屬違反通知條件。第三是通知時限:保單多寫明須立即通知或在切實可行下盡早通知,有時訂明具體日數;一旦拖延,保險人調查事故、委派律師等專業人士都會受阻,責任險索償尤其明顯。至於逾期通知會否令被保險人就該次損失完全喪失索償權,而不問保險人有無實際受到不利、程度多大,法律上要看雙方當初把條文寫進合約時,對違反後果抱持怎樣的立約意圖。資料另加註:屬強制投保的業務類別,報案遲了並不足以讓保險人推掉有效的第三者索償,但可能觸發「使若干條款無效及有權追回款項」條款(見1.1g)。
第四、第五項分別指向被保險人的責任(3.1.4)與糾紛解決(3.2.1)。第六項是保單對法律狀況的修改:①比例分攤——若無另行約定,保險人本應在保額或責任限額之內十足賠付有效索償,但多數財產保險的比例分攤條件會依損失當時不足額投保的程度相應調低賠款;②分擔——沒有合約限制時,被保險人本可就全部受保損失向其中任何一家承保該風險的保險人追討,典型的分擔條件(比率之數條款)則把保險人自身責任壓成按比例算出的份額;③代位——衡平法下須先作出賠償方取得代位權,而典型的代位條件要求被保險人在可能引致索償的事件發生後,一經保險人要求即容許其行使代位權。
概念邊界
本節講保單條件如何運作、如何改寫普通法與衡平法下的原本狀況;3.1.4講的是損失後被保險人自身要盡的責任(合作、減損、不危害代位權、不欺詐)。比例分攤、分擔、代位的原理本身屬別處內容,這裡只看條文對法律狀況的更動。違反通知條件不等於欺詐,也不必然令索償權全部消滅。
案例
個案十五:被保險人在家中失手把名貴手錶摔在地上,隨即送往指定維修中心,兩星期後取回並按家居保險索償修理費。保險人派出理賠師,因手錶已修妥而無從查明成因與受損程度,遂以違反「盡可能及早書面通知」的保單條件拒賠。被保險人反駁稱他在受損後20天內已提出索償,且曾把時針、錶盤等碎片交理賠師查看。投訴委員會承認先修後報確令保險人調查受阻,但認為事發情形簡單、與陳述吻合,維修單已列明錶盤、時針、玻璃、錶殼、嵌槽、錶帶被刮花砸碎撞凹,足夠核實損害;加上並無不良索償紀錄,遂把疑點利益判歸被保險人,可取回修理費。
常見考法
①責任險下何時須通知——事故可能引致索償即要報,不能等第三者正式索償;②強制投保類別遲報的後果,即不得據此拒賠有效第三者索償,卻可引用「使若干條款無效及有權追回款項」條款;③比例分攤、分擔、代位三條條件分別如何改動原本的法律狀況;④代位權的取得時點與代位條件的差別;⑤以個案十五、個案十六作情境判斷,考30天時限的起算與「先例」的效力。
易錯
一是說代位權在賠付前已取得,混淆衡平法原則與保單條件;二是以為沒有分擔條件時只能按比例向各保險人分別索償,其實可向任何一家追討全數;三是把個案十六的30天誤算作由傷愈日起,並以上次獲賠當作先例;四是以為強制險遲報即可拒賠第三者;五是忘記比例分攤只在損失當時確有不足額投保才啟動。
容易混淆
練這個知識點的題
題庫裏有對應這一點的題目,答後即看解析;還有一段兩分鐘內的動畫講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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