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效索償或保險金要求 · 法律對有效索償或保險金要求的要求
简体:有效索偿或保险金要求 · 法律对有效索偿或保险金要求的要求Valid Claims · Legal Requirements for Valid Claims
定義
指一項索償或保險金要求要獲得賠付,必須同時符合所有合約上及其他法律上的要求,手冊把這些準則歸納為不少於十一項標題。
詳解
手冊明確:有效索償必須滿足全部合約及法律要求。十一項標題為:①被保險人的欺詐行為或以其名義作出的欺詐——不論保單有否提及,任何形式的欺詐都會令索償無效,並構成廢除合約的理由;②保單必須有效,一般要求導致受保損失的事件發生在保單生效日至終止日之間;③保費考慮,若保費須在保單生效前或寬限期內繳付才取得保障,就必須遵守;④危險考慮,被保險人有責任證明損失屬於保單範圍,「全險」只須證明「風險」發生,至於是火災還是盜竊並不重要,而「指明危險」保險則須證明損失由受保危險導致;⑤保單除外責任,保險人若要援引除外責任拒賠,舉證責任在保險人,除非有適用的反向責任條文。
⑥隱含及明示合約條款,隱含條款中最重要的是可保權益的存在,明示條款中有些關乎索償程序,全部都須遵守;⑦最高誠信責任,理賠人員應把理賠調查所得資料與投保階段所得資料對照,有時會發現驚人矛盾;⑧保證,要問的是保證有否被違反、是否導致損失或對索償有重大影響;⑨金額,證明損失金額多少是被保險人的法律責任;⑩自負額或起賠額,要看損失金額是否足以令保險人負責。
此外還有公共政策,違反公共政策可令索償無效;以及風險改變,理賠人員須判斷風險有否改變至令保障自變化當日自動終止——須區分只是令損失較易發生的改變(合約與索償有效性均不受影響)與令風險面目全非的改變(保障已終止),此為普通法原則,撇開明示條文而言。
概念邊界
這裏講的是「怎樣才算有效」的正面清單,屬於合約與法律層面的判斷;3.1.2 講的是不符合清單後的處理態度(彈性、寬鬆釋義、通融賠付、公平堅持),屬於實務操守而非法律要件。3.1.3 則是保單條件本身的運作(通知、比例分攤、分擔、代位)。舉證責任不可倒置理解:損失屬承保範圍及金額須由被保險人證明,除外責任適用則須由保險人證明。
案例
某貿易公司投保「指明危險」的火災及附加危險保險,倉庫貨物受損後向保險人索償。理賠人員按上述準則逐項檢視:保單在損失日仍屬有效期內,保費已於生效前繳付;被保險人須證明損失確由受保危險造成,而非僅證明「發生了損失」;理賠人員再把調查中取得的倉儲用途資料與投保書上的申報對照,發現存放了投保時未提及的高危物品,遂進一步檢視是否違反保證、風險有否改變至面目全非。最後按自負額檢查損失金額是否足以令保險人負責。若保險人主張某項除外責任適用,則須由保險人舉證。
常見考法
①要求辨認十一項準則中哪一項適用於給定情境;②比較「全險」與「指明危險」下被保險人舉證內容的差別;③考舉證責任歸屬——除外責任由誰證明、金額由誰證明;④風險改變的兩分法(較易發生損失/面目全非)所對應的後果;⑤欺詐的效力(既令索償無效,也是廢除合約的理由);⑥多陳述組合題,把可保權益、最高誠信、保證、公共政策混編要求判斷對錯。
易錯
一是以為「全險」下被保險人毋須舉證,實際仍須證明有「風險」發生;二是把除外責任的舉證責任錯記為被保險人(除非有反向責任條文);三是把風險改變一律理解為保障終止,忽略只令損失較易發生的改變並不影響合約與索償的有效性;四是忘記欺詐毋須保單明文寫明也能擊敗索償;五是把金額的舉證責任推給保險人。
容易混淆
練這個知識點的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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