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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二 › 第 3 章 › 3.1 有效索償或保險金要求目錄
3.1.4

有效索償或保險金要求 · 損失發生後被保險人的責任

简体:有效索偿或保险金要求 · 损失发生后被保险人的责任Valid Claims · Duties of Insured after a Loss

定義

指損失發生後,被保險人依普通法隱含條款及保單明文條文須履行的一系列行為責任,包括合作、減損、不損害保險人權利與不欺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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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解

這項責任有兩個來源。一是普通法隱含條款,無須寫進保單即自動存在,核心是「像沒有買保險一樣行事」;具體包括①在合理範圍內與保險人合作;②在合理可能的情況下盡量減少損失;③不危害保險人的權利,例如代位權;④不得有任何形式的欺詐。

二是保單裡的明文條文。保險人把本來屬於隱含條款的責任寫進保單,通常出於三個理由:條款太重要,給被保險人一份書面版本較為妥當;保險人想變更法律狀況,使自己或被保險人受惠;相關法律太不確定,明確寫出來對雙方都有好處。

保單常見的要求有:①對索償的有效性提出合理證明,分為「保險人是否承擔責任」(證明損失落在履行條款的保障範圍內)與「金額」兩個層面;②保存受損財物,未經保險人同意不得處置,並須合理照顧以免損失擴大,例如防盜、把火災後被水弄濕的機器清潔並潤滑;③與保險人合作,對索取資料的合理要求作出回應,容許保險人向職員了解情況、進入受保處所調查,必要時積極協助行使代位權;④不能連累保險人,即不得向第三者承認法律責任,也不得以任何方式損害代位權;⑤披露其他保險,以協助保險人處理分擔或「重複保險」;⑥再次強調不得欺詐。

概念邊界

這裡講的是損失發生「之後」的行為責任,與投保階段披露重要事實的最高誠信義務不同,後者針對訂約前後的資料告知。它也不等同於代位或分擔原則本身:代位、分擔是保險原則,而被保險人的責任只是「不損害代位權」「披露其他保險」這類配合義務。釐定賠款金額、決定結清方式屬於保險人一方的工作,不在本知識點範圍內。

案例

某工廠廠房失火,機器被消防用水淋濕。被保險人為了盡快復工,未通知保險人便把受損機器當廢鐵售出,又向到場的鄰廠負責人口頭承認「是我們的電線短路燒過去的」。這兩個動作同時違反兩項責任:一是未經保險人同意處置受損財物,令保險人無法查勘損失原因與程度;二是向第三者承認法律責任,損害了保險人日後向電線承辦商行使代位權的機會。相反,若他把濕機器清潔並潤滑、加派保安防盜,並保留殘件待保險人查看,就是履行了減損與保存受損財物的責任。

常見考法

①要求指出哪一項「不是」普通法隱含的責任;②以「像沒有保險一樣行事」這句話考隱含條款的含義;③給出情境(擅自丟棄殘件、向第三者道歉認責、隱瞞另有保單)判斷違反了哪一項責任;④考「合理證明有效索償」的兩個層面——責任與金額;⑤問保險人為何要把隱含條款寫進保單(三個理由的多陳述組合)。

易錯

①以為責任全部來自保單,忘記普通法隱含條款本身即有效力;②把「不承認法律責任」誤解為不准與第三者說話,其實針對的是承認責任而損害代位權;③忽略保存受損財物包含「積極照顧以免損失擴大」,不只是不處置;④忘記披露其他保險的目的在於分擔;⑤把「合理證明」只想成金額,漏掉先要證明損失落在保障範圍內。

容易混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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題庫裏有對應這一點的題目,答後即看解析;還有一段兩分鐘內的動畫講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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