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效索偿或保险金要求 · 影响索偿或保险金要求的保单条文
繁體:有效索償或保險金要求 · 影響索償或保險金要求的保單條文Valid Claims · Operation of Policy Provisions Affecting Claims
定义
指保单条件中直接左右索偿处理的那些条文,涵盖向保险人报案的方式与时限、可能索偿的通知,以及改动法律状况的比例分摊、分担与代位条件。
详解
手册把这类条文归为六项。第一是报案方式:保单必定交代该怎样通知,例如须用书面、递交总公司抑或分公司。第二是「可能」引起索偿的事故也要知会保险人;财产险少有争议,但责任险的被保险人常常等到第三者正式提出赔偿要求才通报,这已属违反通知条件。第三是通知时限:保单多写明须立即通知或在切实可行下尽早通知,有时订明具体日数;一旦拖延,保险人调查事故、委派律师等专业人士都会受阻,责任险索偿尤其明显。至于逾期通知会否令被保险人就该次损失完全丧失索偿权,而不问保险人有无实际受到不利、程度多大,法律上要看双方当初把条文写进合约时,对违反后果抱持怎样的立约意图。手册另加注:属强制投保的业务类别,报案迟了并不足以让保险人推掉有效的第三者索偿,但可能触发「使若干条款无效及有权追回款项」条款(见1.1g)。
第四、第五项分别指向被保险人的责任(3.1.4)与纠纷解决(3.2.1)。第六项是保单对法律状况的修改:①比例分摊——若无另行约定,保险人本应在保额或责任限额之内十足赔付有效索偿,但多数财产保险的比例分摊条件会依损失当时不足额投保的程度相应调低赔款;②分担——没有合约限制时,被保险人本可就全部受保损失向其中任何一家承保该风险的保险人追讨,典型的分担条件(比率之数条款)则把保险人自身责任压成按比例算出的份额;③代位——衡平法下须先作出赔偿方取得代位权,而典型的代位条件要求被保险人在可能引起索偿的事件发生后,一经保险人要求即容许其行使代位权。
概念边界
本节讲保单条件如何运作、如何改写普通法与衡平法下的原本状况;3.1.4 讲的是损失后被保险人自身要尽的责任(合作、减损、不危害代位权、不欺诈)。比例分摊、分担、代位的原理本身属别处内容,这里只看条文对法律状况的更动。违反通知条件不等于欺诈,也不必然令索偿权全部消灭。
案例
手册个案十五:被保险人在家中失手把名贵手表摔在地上,随即送往指定维修中心,两星期后取回并按家居保险索偿修理费。保险人派出理赔师,因手表已修妥而无从查明成因与受损程度,遂以违反「尽可能及早书面通知」的保单条件拒赔。被保险人反驳称他在受损后20天内已提出索偿,且曾把时针、表盘等碎片交理赔师查看。投诉委员会承认先修后报确令保险人调查受阻,但认为事发情形简单、与陈述吻合,维修单已列明表盘、时针、玻璃、表壳、嵌槽、表带被刮花砸碎撞凹,足够核实损害;加上并无不良索偿纪录,遂把疑点利益判归被保险人,可取回修理费。
常见考法
①责任险下何时须通知——事故可能引致索偿即要报,不能等第三者正式索偿;②强制投保类别迟报的后果,即不得据此拒赔有效第三者索偿,却可引用「使若干条款无效及有权追回款项」条款;③比例分摊、分担、代位三条条件分别如何改动原本的法律状况;④代位权的取得时点与代位条件的差别;⑤以个案十五、个案十六作情境判断,考30天时限的起算与「先例」的效力。
易错
一是说代位权在赔付前已取得,混淆衡平法原则与保单条件;二是以为没有分担条件时只能按比例向各保险人分别索偿,其实可向任何一家追讨全数;三是把个案十六的30天误算作由伤愈日起,并以上次获赔当作先例;四是以为强制险迟报即可拒赔第三者;五是忘记比例分摊只在损失当时确有不足额投保才启动。
容易混淆
练这个知识点的题
题库里有对应这一点的题目,答后即看解析;还有一段两分钟内的动画讲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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