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保书及重要事实 · 取得重要事实的方法
繁體:投保書及重要事實 · 取得重要事實的方法Proposal and Material Facts · Methods of Obtaining Material Facts
定义
指承保人在核保前用来取得拟保风险重要事实详情的各种方法与渠道,投保书只是其中一种,另有专业协助、风险检验、中介人、记录及其他查询途径。
详解
手册列举的渠道共六类。①投保书:某些业务类别(大多属个人险种,例如私家车)的投保书基本上是核保资料的唯一来源;反过来,保险人在某些类别放弃使用投保书亦不罕见。②专业协助:拟保风险涉及高度技术性问题时,可能需要合资格专家协助,范围由医疗问题到各类技术专家的风险检验与报告。③风险检验:属规模大或复杂的火灾、盗窃及责任风险时,实物现场检查往往可取,可由独立检验人或保险人自身职员进行。
④保险中介人,尤其是保险经纪:经纪是投保人的代理人,与投保人同属一方,法律上必须披露自己所知有关客户及拟保风险的重要资料;经纪一旦未尽此责,即足以构成投保人违反最高诚信责任——这一点是考试重点,责任后果落在投保人身上。⑤记录:重要事实可透过投保书上的答案披露,也可以来自其他文件,例如某工程项目的可行性报告;此外口头披露同样有效,像在风险检验现场或订立合约前的商谈中直接回答提问。既然是口头讲的,事后再用书信之类补一个书面确认往往更稳妥,可以防止双方日后对讲过什么各执一词。
⑥其他途径包括:向以前的保险人查询(例如过去的索偿或保险金要求);向专业调查代理人(即「私家侦探」)查询,例如处理忠实保证投保时;查询可能的分期付款购买承诺,例如汽车;以及在怀疑曾发生欺诈行为时,与其他保险人交换机密的市场资讯。手册明言以上只是具代表性的例子,并非穷尽清单。
概念边界
本节讲的是「怎样取得」,不是「什么算重要」——后者属重要事实与风险评估的范围。它也不等于核保决定本身:取得资料后如何定价、加条件属核保程序。要分清风险检验(保险人一方安排的实地查勘)与损失后的查勘理算,两者时点与目的不同;专业调查代理人属核保前查询,与索偿阶段的调查亦要区分。
案例
一家工厂投保火灾保险,保额大、厂房布局复杂。保险人除收取投保书外,另派自身职员到厂房作实物现场检查,并就厂内特殊生产设备聘请技术专家出具报告;同时向该厂上一手保险人查询过往索偿纪录。洽谈过程中厂方口头提到即将加装一条新生产线,核保人随即以书面去信确认该项陈述,避免日后就此产生争拗。此个案一次过示范了风险检验、专业协助、向以前保险人查询和口头陈述书面确认四种取得重要事实的方法如何并用。
常见考法
①列举题,问以下何者「不是」取得重要事实的方法;②配对题,把具体例子配到渠道,例如忠实保证投保对应专业调查代理人、汽车对应分期付款购买承诺查询;③考经纪未披露的法律后果——构成投保人违反最高诚信责任,而非只是经纪个人问题;④考何时宜作实物现场检查(规模大或复杂的火灾、盗窃及责任风险);⑤考为何宜就口头陈述取得书面确认。
易错
最易错的是以为投保书是所有业务的唯一资料来源——它只在部分个人险种如私家车近乎唯一,而且保险人可在某些类别不用投保书。其次是把经纪当作保险人的代理人,其实经纪是投保人的代理人,与投保人同属一方。第三是误以为重要事实必须书面披露,口头披露同样有效,书面确认只是防争拗的做法。第四是忘记交换机密市场资讯以怀疑欺诈为前提。
容易混淆
练这个知识点的题
题库里有对应这一点的题目,答后即看解析;还有一段两分钟内的动画讲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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