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止保險詐騙 · 保險中介人與保險詐騙的例子
简体:防止保险诈骗 · 保险中介人与保险诈骗的例子Prevention of Insurance Fraud · The Insurance Intermediary and Examples of Insurance Fraud
定義
指保險中介人在日常工作中可能被接洽或引誘去協助保險詐騙的典型情形,手冊歸納為「安排保險」與「詐騙性索償」兩大類。
詳解
詐騙即不誠實或作弊。由於保險是一個包含高度信賴成分的過程,給不誠實的人留下不少可乘之機。手法從相對細微的(例如把失竊的廉價手錶報稱價值連城),到精心策劃的騙局(涉及縱火、偽造死亡證書),甚至出現過安排巨額人壽保險後把當事人謀殺以騙取保險金的個案。詐騙也不限於索償層面:刻意歪曲重要資料、明知而隱藏不利因素以求受保,同屬詐騙,這也是違反最高誠信的一種形式,只是事後往往難以舉證。詐騙可由任何與保險有關的人干犯——保單持有人、保險中介人,甚至保險人——但本節聚焦於投保人或被保險人向保險人謀取非法利益這一慣常理解。
第一類是安排保險階段。中介人常會掌握或獲發一些對投保不利的資料,這些資料甚至可能顯示風險根本不可保。無論在什麼情況下,都不應漏報或失實陳述;若懷有誤導保險人的企圖而這樣做,即屬詐騙。手冊強調,按法律與道德規範,中介人在這類事情上須履行最高誠信責任,不論這會給擬購的保險帶來什麼實際後果。
第二類是詐騙性索償。中介人的職責不是充當「偵探」或「執法人」,但有共同責任不協助詐騙,並舉報可疑事件或提供證據。須留意的迹象包括可疑情況、令人懷疑的醫療或其他文件證據,甚至清楚顯示某宗索償很不對勁的口信。手冊另加告誡:詐騙極為嚴重,不可草率提出指稱;深入調查索償是保險人的責任,也只有保險人能指稱被詐騙,中介人的角色是協助保險人(也是協助法律)抗衡及揭露詐騙,而這屬極為敏感的事情。
概念邊界
本節講的是中介人「被接洽或引誘」協助的情形,不包括中介人刻意串謀及不誠實的行為——那類行為的違法與不道德性質顯而易見,手冊不另討論。它也不等同於中介人有調查或指控權:調查索償是保險人的責任,指稱詐騙亦只有保險人可為,中介人只負舉報與協助。此外,詐騙不只發生在索償階段,投保時的刻意歪曲同樣構成詐騙。
案例
一名持牌保險經紀為客戶安排家居保險時,從客戶隨口提及的資訊中得知該處所過往曾多次發生同類損失,屬對投保明顯不利的資料。客戶要求經紀「別寫上去,寫了就承保不了」。按手冊,經紀無論如何都不得漏報或失實陳述這類資料;若懷有誤導保險人的企圖而照辦,即屬詐騙,且違反其最高誠信責任,不論這會令投保被拒或加費。日後若該客戶提出的索償附有令人懷疑的文件證據,經紀應把可疑情況知會保險人並提供證據,但不應自行認定或對外指稱對方詐騙——調查與指稱詐騙是保險人的事。
常見考法
①分類題——問手冊舉出中介人可能被引誘協助詐騙的兩類情形(安排保險、詐騙性索償);②情境判斷——客戶要求隱瞞不利資料,問中介人應如何處理;③角色邊界——問中介人是否應充當偵探、能否指稱詐騙,正確答案是不能,調查與指稱屬保險人;④概念範圍——問詐騙是否只發生在索償階段;⑤原則關聯——投保時刻意歪曲重要資料屬違反哪項原則(最高誠信)。
易錯
三個高頻失分點:一是誤以為只要客戶堅持、中介人「照客戶意思填」就沒有責任,實則懷有誤導企圖即屬詐騙;二是把中介人的角色放大成調查員,答成「應自行調查並向客戶指出對方詐騙」;三是漏掉「詐騙可發生在索償以外的層面」,只記得虛假索償。另外要記住詐騙可由任何一方干犯,包括中介人與保險人本身。
容易混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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