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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一 › 第 7 章 › 7.6 防止保險詐騙目錄
7.6.1

防止保險詐騙 · 當心成為犯罪同伙

简体:防止保险诈骗 · 当心成为犯罪同伙Prevention of Insurance Fraud · Beware of Becoming Partners in Crimes

定義

指保險中介人即使不是親手實行犯罪的人,只要協助或鼓勵他人犯罪,也會以從犯身份與主犯負同等刑責的一套法律觀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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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解

講這個題目的起點是:中介人自己犯法當然要負責。手冊的例子是中介人把代委託人(保險人)收取的保費據為己有,可能被控盜竊罪;委託人還可另行提出民事訴訟,追討被侵吞的款項並索取損害賠償,例如利息上的損失。刑事與民事兩條路可以並行,這一點常被忽略。

更要留意的是從犯。參與犯罪者按參與性質分為主犯與從犯(又稱從參與者、協從者);主犯多於一人且應共同負責時稱共犯。從犯是指協助、教唆、慫使或促致他人干犯罪行的人,考試不必細究這四個術語的法律差別,把握住「幾乎就是協助或鼓勵犯案」即可。關鍵結論有兩個:其一,指稱被告以主犯還是從犯身份參與,一般無關宏旨,因為兩者法律責任相同;其二,從犯法適用於所有刑事罪,並不限於詐騙或涉及欺詐的罪行。

第三點是「不作為的參與」同樣可以有罪。若被告有權控制他人的行動而蓄意不行使,這種袖手旁觀可能被視為對該人的積極鼓勵,從而構成協助。手冊的例子:黃先生只獲保險人甲委任為代理人,卻替保險人乙向準客戶招攬業務,其上線經理趙小姐(同屬保險人甲的代理人)在旁觀看且知情而不制止,相當可能構成協助及教唆干犯《保險業條例》第77條第(1)款所訂的罪行。

最後是犯罪心意。控方須證明被告在協助時懷有所需心意:不需要證明他有意從犯罪或從協助行為中獲益,只需證明他有協助的意圖,並知悉其行為足以協助或鼓勵該罪行。這種意圖並不等同於「希望該罪行發生」的意圖。

概念邊界

7.6.1談的是刑事責任的歸屬規則(誰算主犯、誰算從犯、心意要求),不是列舉詐騙手法,手法舉例屬於7.6.2。它也不等同違反最高誠信:隱瞞重要事實取得保險固然是詐騙的一種形式,但最高誠信項下討論的是保單可否撤銷等民事補救。此外,從犯法通用於一切刑事罪,不能只當作「防詐騙」專用規則;而中介人挪用保費引致的民事追討,則不屬於從犯法的範圍。

案例

一名客戶請中介人就其私家車保單開出一張金額被誇大的保費收據。中介人心裡明白,客戶很可能拿這張收據向僱主報銷,多領生活費津貼。即使中介人對客戶是否真的照計劃欺騙僱主毫不在意,也沒有打算從中分一杯羹,只要他有開出收據(即協助)的意圖,且知道這張收據足以協助或鼓勵該行為,仍可被判定為協助犯及教唆犯。這正好說明:沒有得益、沒有「希望對方得逞」的想法,都不能作為脫身理由。中介人正確的做法是拒絕出具與實收保費不符的任何單據。

常見考法

①定義辨析——從犯是「協助、教唆、慫使或促致」的人,共犯指多名應共同負責的主犯;②責任比較——問主犯與從犯的刑責是否相同,答案是相同;③不作為——給出上線經理知情不制止的情境,問是否構成協助及教唆,並考《保險業條例》第77條第(1)款;④心意要求——問是否必須證明獲益意圖;⑤民事刑事並行——挪用保費可被控盜竊並遭民事追討利息損失。多為情境判斷題與多陳述組合題。

易錯

最常錯的三處:一是以為「我沒有得益就不算」,其實獲益意圖並非必要元素;二是以為不出聲、不動手就安全,忽略有權控制他人行動而蓄意不制止可構成積極鼓勵;三是以為從犯刑責較輕,實際上兩者可就同一罪行負同等責任。另有考生把從犯法誤解為只適用於詐騙罪,也有人漏掉刑事檢控之外還可能被委託人提出民事索償。

容易混淆

練這個知識點的題

題庫裏有對應這一點的題目,答後即看解析;還有一段兩分鐘內的動畫講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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