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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一 › 第 7 章 › 7.6 防止保险诈骗目录
7.6.2

防止保险诈骗 · 保险中介人与保险诈骗的例子

繁體:防止保險詐騙 · 保險中介人與保險詐騙的例子Prevention of Insurance Fraud · The Insurance Intermediary and Examples of Insurance Fraud

定义

指保险中介人在日常工作中可能被接洽或引诱去协助保险诈骗的典型情形,手册归纳为「安排保险」与「诈骗性索偿」两大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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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解

诈骗即不诚实或作弊。由于保险是一个包含高度信赖成分的过程,给不诚实的人留下不少可乘之机。手法从相对细微的(例如把失窃的廉价手表报称价值连城),到精心策划的骗局(涉及纵火、伪造死亡证书),甚至出现过安排巨额人寿保险后把当事人谋杀以骗取保险金的个案。诈骗也不限于索偿层面:刻意歪曲重要资料、明知而隐藏不利因素以求受保,同属诈骗,这也是违反最高诚信的一种形式,只是事后往往难以举证。诈骗可由任何与保险有关的人干犯——保单持有人、保险中介人,甚至保险人——但本节聚焦于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向保险人谋取非法利益这一惯常理解。

第一类是安排保险阶段。中介人常会掌握或获发一些对投保不利的资料,这些资料甚至可能显示风险根本不可保。无论在什么情况下,都不应漏报或失实陈述;若怀有误导保险人的企图而这样做,即属诈骗。手册强调,按法律与道德规范,中介人在这类事情上须履行最高诚信责任,不论这会给拟购的保险带来什么实际后果。

第二类是诈骗性索偿。中介人的职责不是充当「侦探」或「执法人」,但有共同责任不协助诈骗,并举报可疑事件或提供证据。须留意的迹象包括可疑情况、令人怀疑的医疗或其他文件证据,甚至清楚显示某宗索偿很不对劲的口信。手册另加告诫:诈骗极为严重,不可草率提出指称;深入调查索偿是保险人的责任,也只有保险人能指称被诈骗,中介人的角色是协助保险人(也是协助法律)抗衡及揭露诈骗,而这属极为敏感的事情。

概念边界

本节讲的是中介人「被接洽或引诱」协助的情形,不包括中介人刻意串谋及不诚实的行为——那类行为的违法与不道德性质显而易见,手册不另讨论。它也不等同于中介人有调查或指控权:调查索偿是保险人的责任,指称诈骗亦只有保险人可为,中介人只负举报与协助。此外,诈骗不只发生在索偿阶段,投保时的刻意歪曲同样构成诈骗。

案例

一名持牌保险经纪为客户安排家居保险时,从客户随口提及的资讯中得知该处所过往曾多次发生同类损失,属对投保明显不利的资料。客户要求经纪「别写上去,写了就承保不了」。按手册,经纪无论如何都不得漏报或失实陈述这类资料;若怀有误导保险人的企图而照办,即属诈骗,且违反其最高诚信责任,不论这会令投保被拒或加费。日后若该客户提出的索偿附有令人怀疑的文件证据,经纪应把可疑情况知会保险人并提供证据,但不应自行认定或对外指称对方诈骗——调查与指称诈骗是保险人的事。

常见考法

①分类题——问手册举出中介人可能被引诱协助诈骗的两类情形(安排保险、诈骗性索偿);②情境判断——客户要求隐瞒不利资料,问中介人应如何处理;③角色边界——问中介人是否应充当侦探、能否指称诈骗,正确答案是不能,调查与指称属保险人;④概念范围——问诈骗是否只发生在索偿阶段;⑤原则关联——投保时刻意歪曲重要资料属违反哪项原则(最高诚信)。

易错

三个高频失分点:一是误以为只要客户坚持、中介人「照客户意思填」就没有责任,实则怀有误导企图即属诈骗;二是把中介人的角色放大成调查员,答成「应自行调查并向客户指出对方诈骗」;三是漏掉「诈骗可发生在索偿以外的层面」,只记得虚假索偿。另外要记住诈骗可由任何一方干犯,包括中介人与保险人本身。

容易混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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