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止保险诈骗 · 当心成为犯罪同伙
繁體:防止保險詐騙 · 當心成為犯罪同伙Prevention of Insurance Fraud · Beware of Becoming Partners in Crimes
定义
指保险中介人即使不是亲手实行犯罪的人,只要协助或鼓励他人犯罪,也会以从犯身份与主犯负同等刑责的一套法律观念。
详解
讲这个题目的起点是:中介人自己犯法当然要负责。手册的例子是中介人把代委托人(保险人)收取的保费据为己有,可能被控盗窃罪;委托人还可另行提出民事诉讼,追讨被侵吞的款项并索取损害赔偿,例如利息上的损失。刑事与民事两条路可以并行,这一点常被忽略。
更要留意的是从犯。参与犯罪者按参与性质分为主犯与从犯(又称从参与者、协从者);主犯多于一人且应共同负责时称共犯。从犯是指协助、教唆、怂使或促致他人干犯罪行的人,考试不必细究这四个术语的法律差别,把握住「几乎就是协助或鼓励犯案」即可。关键结论有两个:其一,指称被告以主犯还是从犯身份参与,一般无关宏旨,因为两者法律责任相同;其二,从犯法适用于所有刑事罪,并不限于诈骗或涉及欺诈的罪行。
第三点是「不作为的参与」同样可以有罪。若被告有权控制他人的行动而蓄意不行使,这种袖手旁观可能被视为对该人的积极鼓励,从而构成协助。手册的例子:黄先生只获保险人甲委任为代理人,却替保险人乙向准客户招揽业务,其上线经理赵小姐(同属保险人甲的代理人)在旁观看且知情而不制止,相当可能构成协助及教唆干犯《保险业条例》第77条第(1)款所订的罪行。
最后是犯罪心意。控方须证明被告在协助时怀有所需心意:不需要证明他有意从犯罪或从协助行为中获益,只需证明他有协助的意图,并知悉其行为足以协助或鼓励该罪行。这种意图并不等同于「希望该罪行发生」的意图。
概念边界
7.6.1谈的是刑事责任的归属规则(谁算主犯、谁算从犯、心意要求),不是列举诈骗手法,手法举例属于7.6.2。它也不等同违反最高诚信:隐瞒重要事实取得保险固然是诈骗的一种形式,但最高诚信项下讨论的是保单可否撤销等民事补救。此外,从犯法通用于一切刑事罪,不能只当作「防诈骗」专用规则;而中介人挪用保费引致的民事追讨,则不属于从犯法的范围。
案例
一名客户请中介人就其私家车保单开出一张金额被夸大的保费收据。中介人心里明白,客户很可能拿这张收据向雇主报销,多领生活费津贴。即使中介人对客户是否真的照计划欺骗雇主毫不在意,也没有打算从中分一杯羹,只要他有开出收据(即协助)的意图,且知道这张收据足以协助或鼓励该行为,仍可被判定为协助犯及教唆犯。这正好说明:没有得益、没有「希望对方得逞」的想法,都不能作为脱身理由。中介人正确的做法是拒绝出具与实收保费不符的任何单据。
常见考法
①定义辨析——从犯是「协助、教唆、怂使或促致」的人,共犯指多名应共同负责的主犯;②责任比较——问主犯与从犯的刑责是否相同,答案是相同;③不作为——给出上线经理知情不制止的情境,问是否构成协助及教唆,并考《保险业条例》第77条第(1)款;④心意要求——问是否必须证明获益意图;⑤民事刑事并行——挪用保费可被控盗窃并遭民事追讨利息损失。多为情境判断题与多陈述组合题。
易错
最常错的三处:一是以为「我没有得益就不算」,其实获益意图并非必要元素;二是以为不出声、不动手就安全,忽略有权控制他人行动而蓄意不制止可构成积极鼓励;三是以为从犯刑责较轻,实际上两者可就同一罪行负同等责任。另有考生把从犯法误解为只适用于诈骗罪,也有人漏掉刑事检控之外还可能被委托人提出民事索偿。
容易混淆
练这个知识点的题
题库里有对应这一点的题目,答后即看解析;还有一段两分钟内的动画讲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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