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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一 › 第 3 章 › 3.3 近因目录
3.3.1

近因 · 该原则的定义及重要性

繁體:近因 · 該原則的定義及重要性Proximate Cause · Meaning and Importance of the Principle

定义

近因是指造成某项损失或事件的有效或主导成因;保险赔付只看这个主导成因,而非事件链上的任何一个成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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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解

一宗意外往往不是单一原因造成,而是若干成因合力的结果。但保单只承保部分危险,不可能对所有成因照单全收,所以处理索偿或保险金要求时,必须在众多成因中挑出一个居主导地位的成因,这就是近因原则的作用。

要把握两个关键词:有效(effective)与主导(dominant)。近因不是时间上「最近」的意思,而是效力上最起决定作用的那个成因。手册明确指出,最先发生的成因和最后发生的成因都不必然是近因;判断的依据是各事故之间的相连关系是否自然接续、有无被其他事故打断。

近因原则的重要性在于它是决定「赔不赔」的分水岭:先由近因判断该损失是否由受保危险所致,再进入弥偿、分担等赔付计算环节。它适用于所有保险类别,但实务上的应用可能非常复杂,甚至具争议性;手册特别提醒,事实相近的案件,法院即使采用同一近因法则,也可能因对事实关连的判断不同而得出不一致甚至相反的结论,所以不能凭简单规则自认专家,具体个案宜咨询保险人及/或律师。

概念边界

近因回答「损失由什么危险引起」,属于承保范围的因果判断;它与最高诚信(投保时的资料披露)、可保权益(有无受保资格)、弥偿(赔多少)分属不同问题。近因不等于时间上最先或最后的成因,也不等于唯一成因——手册承认可以同时存在一个以上的近因。此外,近因未必发生在受保处所之内。

案例

香港某住宅单位投保家居保险。楼上单位起火,消防员灌救时大量水流入下层,该受保单位从未着火,却因水浸而损毁。判断时不能因为「火不在我单位」就否定赔付:损失的有效及主导成因是楼上的火灾,而火灾是受保危险,水损是由它自然接续引致的结果。因此该损失可获保单赔偿,也印证了近因毋须在所保处所内发生这一点。

常见考法

①直接问近因的定义,选项用「最先的成因」「最后的成因」「最接近损失时间的成因」来干扰;②问「为什么要找出近因」,答案落在并非所有成因都受保;③以情境题给出多个成因,要求指出近因;④考「可以有一个以上近因」「近因毋须在受保处所发生」这类特点陈述的真伪组合。

易错

最大的错处是把「近」理解成时间或空间上的接近,从而选最后一个成因或坚持事故须发生在受保处所。其次是忽略「可存在多于一个近因」,误以为近因必然唯一。还有考生把近因与最高诚信、弥偿混为一谈,或以为一旦近因不是受保危险即必然拒赔,忽略了手册所说的例外情形。

容易混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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