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法
简体:代理法The Law of Agency
定義
代理法管轄委託人與代理人之間的關係,涵蓋代理關係的定義、產生途徑、代理人的各類權限、雙方互負的責任,以及代理關係終止的各種途徑。
詳解
本節可用一條「起—授權—履行—終」的主線串起來。2.2.1 先定性:代理關係基於事實而生,不必有一紙委任書,貫穿全節的原則是「透過他人行事與親自執行並無分別」,因此委託人要為代理人的作為或不作為承擔轉承責任;同時要分清兩份內容相當不同的合約——代理人與委託人之間的一份,委託人與第三者之間的一份。這條「兩份合約」的線索到 2.2.6 仍要用:代理協定終止,不等於委託人與第三者那份合約隨之失效。
2.2.2 與 2.2.3 是同一枚硬幣的兩面。2.2.2 講關係怎樣出現(協議、追認),2.2.3 講代理人手上有幾種權限(實際、表面、必要,另加不容反悔法則)。兩者的接口在於越權行為:追認是事後補授、效力回溯;表面權限與不容反悔則是委託人在行為當時已向第三者作出表示,行為一發生便約束委託人。而 2.2.3 又回頭補充 2.2.1 的分界——有授權未必等於存在完全的代理關係,例如未必有權索取補還開支。
2.2.4 與 2.2.5 是一組鏡像:代理人付出遵從、親自執行、應有的謹慎及技巧、忠心與誠信、報帳;委託人以報酬與償還恰當合理的開支作回報,任何一方失責,另一方都可追究。2.2.6 收尾,列舉雙方同意、撤銷、違反合約、死亡或清盤、精神錯亂、非法、時限等結束途徑,其中違約終止還可索償,與 2.2.5 的金錢責任接得上。
概念邊界
本節講的是委託人與代理人之間的關係及其法律規則,不是委託人與第三者之間那份合約本身,後者的成立要件屬 2.1 合約法,第三者的地位則涉及 2.1.4 合約的相對性。代理法的適用範圍遠比保險業廣闊,船務代理、地產代理同樣適用。至於保險中介人對保單持有人所負的責任,對手方是客戶而非委託人,屬另一部分內容。
案例
某獲授權保險人委任張先生為保險代理人,明示只授權招攬家居保險。張先生遇上一筆火險生意,向客戶表示可提供保障;因欠缺授權,該擬訂合約技術上無效,須待保險人事後追認方追溯有效(2.2.2)。若他此前多次同類越權承保而保險人每次都簽發保單,客戶便可能主張其有表面權限(2.2.3)。張先生代收保費後未能交代、亦未保存足夠記錄,違反報帳責任(2.2.4);而保險人則須按協定支付佣金及歸還其恰當合理付出的費用(2.2.5)。其後保險人在獨家代理期內另委任第二家代理公司,構成基本違約,代理人可即時停止履行並就餘下期間的利潤損失索償(2.2.6)。
常見考法
本節題量集中,多為定義辨析與清單式列舉:代理關係是否須有書面委任、追認的三種方式與追溯效力、實際權限與表面權限的分野(向代理人表示 vs 向第三者表示)、必要權限的兩項條件與三項含意、五項與三項責任的方向辨認、終止途徑的「不屬於」題。情境題常以西非貨物承保、代付續保保費、獨家代理被另委任三個範本出題。
易錯
跨點最易混的四處:一是把代理關係等同代理合約,忘了無酬勞代理人與家事安排;二是把追認與表面權限、不容反悔三者混答,忘記效力起點不同;三是把責任方向搞反,將報酬、償還開支誤列為代理人的責任;四是把 2.2.2 的產生途徑與 2.2.6 的終止途徑互相串答。另須記住撤銷權是雙向的,並受通知及/或補償條款規限。
容易混淆
練這個知識點的題
題庫裏有對應這一點的題目,答後即看解析;還有一段兩分鐘內的動畫講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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