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法
繁體:代理法The Law of Agency
定义
代理法管辖委托人与代理人之间的关系,涵盖代理关系的定义、产生途径、代理人的各类权限、双方互负的责任,以及代理关系终止的各种途径。
详解
本节可用一条「起—授权—履行—终」的主线串起来。2.2.1 先定性:代理关系基于事实而生,不必有一纸委任书,贯穿全节的原则是「透过他人行事与亲自执行并无分别」,因此委托人要为代理人的作为或不作为承担转承责任;同时要分清两份内容相当不同的合约——代理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一份,委托人与第三者之间的一份。这条「两份合约」的线索到 2.2.6 仍要用:代理协定终止,不等于委托人与第三者那份合约随之失效。
2.2.2 与 2.2.3 是同一枚硬币的两面。2.2.2 讲关系怎样出现(协议、追认),2.2.3 讲代理人手上有几种权限(实际、表面、必要,另加不容反悔法则)。两者的接口在于越权行为:追认是事后补授、效力回溯;表面权限与不容反悔则是委托人在行为当时已向第三者作出表示,行为一发生便约束委托人。而 2.2.3 又回头补充 2.2.1 的分界——有授权未必等于存在完全的代理关系,例如未必有权索取补还开支。
2.2.4 与 2.2.5 是一组镜像:代理人付出遵从、亲自执行、应有的谨慎及技巧、忠心与诚信、报账;委托人以报酬与偿还恰当合理的开支作回报,任何一方失责,另一方都可追究。2.2.6 收尾,列举双方同意、撤销、违反合约、死亡或清盘、精神错乱、非法、时限等结束途径,其中违约终止还可索偿,与 2.2.5 的金钱责任接得上。
概念边界
本节讲的是委托人与代理人之间的关系及其法律规则,不是委托人与第三者之间那份合约本身,后者的成立要件属 2.1 合约法,第三者的地位则涉及 2.1.4 合约的相对性。代理法的适用远比保险业广阔,船务代理、地产代理同样适用。至于保险中介人对保单持有人所负的责任,对手方是客户而非委托人,属另一部分内容。
案例
某获授权保险人委任张先生为保险代理人,明示只授权招揽家居保险。张先生遇上一笔火险生意,向客户表示可提供保障;因欠缺授权,该拟订合约技术上无效,须待保险人事后追认方追溯有效(2.2.2)。若他此前多次同类越权承保而保险人每次都签发保单,客户便可能主张其有表面权限(2.2.3)。张先生代收保费后未能交代、亦未保存足够记录,违反报账责任(2.2.4);而保险人则须按协定支付佣金及归还其恰当合理付出的费用(2.2.5)。其后保险人在独家代理期内另委任第二家代理公司,构成基本违约,代理人可即时停止履行并就余下期间的利润损失索偿(2.2.6)。
常见考法
本节题量集中,多为定义辨析与清单式列举:代理关系是否须有书面委任、追认的三种方式与追溯效力、实际权限与表面权限的分野(向代理人表示 vs 向第三者表示)、必要权限的两项条件与三项含意、五项与三项责任的方向辨认、终止途径的「不属于」题。情境题常以西非货物承保、代付续保保费、独家代理被另委任三个蓝本出题。
易错
跨点最易混的四处:一是把代理关系等同代理合约,忘了无酬劳代理人与家事安排;二是把追认与表面权限、不容反悔三者混答,忘记效力起点不同;三是把责任方向搞反,将报酬、偿还开支误列为代理人的责任;四是把 2.2.2 的产生途径与 2.2.6 的终止途径互相串答。另须记住撤销权是双向的,并受通知及/或补偿条款规限。
容易混淆
练这个知识点的题
题库里有对应这一点的题目,答后即看解析;还有一段两分钟内的动画讲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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