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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一 › 第 2 章 › 2.2 代理法目錄
2.2.5

代理法 · 委託人對代理人的責任

简体:代理法 · 委托人对代理人的责任The Law of Agency · Duties Owed by Principal to Agent

定義

指委託人一方對代理人所承擔的義務,主要為支付雙方約定的報酬、歸還代理人辦事時恰當合理付出的成本,以及在違反義務時被代理人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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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解

①報酬:代理人有權取得雙方協定的佣金或其他形式的酬勞,其中亦包括獎金。付款時間上,委託人須在合理時間內支付;若協定另有指定的期限,則依該期限支付,視屬何種情況而定。換言之,報酬的多寡與形式來自協定,不是代理人可以自行開價的項目。

②支出等:代理人為委託人辦事而實際掏出的成本與費用,只要是恰當地、合理地產生的,委託人便須歸還。這裏有兩重限制要留意:一是須受代理協定中任何明示條款的規限,協定怎樣約定就怎樣處理;二是須通過「恰當及合理」這道門檻,並非代理人花的每一筆錢都能報銷。示例是理賠代理人為委託人墊付的法律辯護費用。

③違反責任:委託人若違反其對代理人所負的義務,代理人可以向委託人採取行動。

温習時把這三項與2.2.4代理人的五項責任並排來看:代理人付出遵從、親自執行、應有的謹慎及技巧、忠心與誠信、報賬;委託人則以報酬與償還開支作回報,任何一方失責,另一方都有追究的餘地。這種對稱結構本身就是常見的出題素材。

概念邊界

這一組義務的方向是委託人「欠」代理人,與2.2.4剛好相反,選項裏最容易被互換。報酬只限於協定過的部分;費用的歸還須同時滿足「為委託人行事」與「恰當合理」兩項,並受協定明示條款約束。它與必要代理人可向委託人索取補還及彌償的情形性質相近,但後者的依據是緊急情況下的必要權限,而非事先存在的代理協定。

案例

某保險人委任一家理賠代理人處理其在香港的索償個案,代理協定訂明按處理案件數目計佣,並於每季結算支付。該理賠代理人在跟進一宗有爭議的索償時,代表保險人聘請律師抗辯並先行墊付了法律辯護費用。由於這筆支出是為辦理委託事務而恰當合理地產生的,保險人須向其歸還。若保險人無理拖延佣金結算,或拒絕歸還該筆費用,理賠代理人可依據代理協定向保險人採取行動追究。

常見考法

①直接要求列出三項內容,或在混合清單中區分哪些屬委託人一側、哪些屬代理人一側;②針對費用歸還的兩重限制(受明示條款規限、須恰當及合理)設陷阱;③以理賠代理人墊付法律辯護費用為藍本的情境判斷;④問報酬的支付時限是「合理時間」還是「指定期限」;⑤多陳述組合題,把「報賬」「遵從」等混入委託人責任的選項。

易錯

最常見是把方向弄反,誤將報酬、償還開支答成代理人的責任。其次是漏掉「恰當及合理」這道門檻,以為代理人任何花費委託人都要照單全付,也忘了協定明示條款可以另作安排。還有考生只答報酬與開支兩項,遺漏第三項「違反責任」,以及誤以為報酬只能是佣金,忽略獎金等其他形式。

容易混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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題庫裏有對應這一點的題目,答後即看解析;還有一段兩分鐘內的動畫講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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