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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一 › 第 2 章 › 2.2 代理法目錄
2.2.1

代理法 · 定義

简体:代理法 · 定义The Law of Agency · Definition

定義

代理關係是存在於委託人與代理人之間的一種關係,它基於事實而產生,不一定要經過精確的委任程序;代理法就是管轄這種關係的法律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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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解

第一,代理關係的本質是「關係」而非「文件」。有些特定情況會被視為已產生代理關係,所以即使沒有一紙委任書、甚至沒有代理合約,代理關係也可能存在。經典例子是小孩替媽媽去買一包糖:小孩是無酬勞的代理人,持有足以約束媽媽的授權,而這授權並非來自二人之間的代理合約(家事安排一般不構成合約)。

第二,講代理必然連着合約法,因為代理人經常代委託人與第三者訂立或履行協議。要區分兩份內容相當不同的合約:①代理人與委託人之間的合約;②委託人與第三者之間的合約。第三者的合約對手是委託人,不是代理人。

第三,貫穿整個代理法的原則是「透過他人行事與親自執行並無分別」。因此委託人會被代理人經授權的行為約束,有時連未獲授權的行為也要受約束;受約束的委託人由此承擔轉承責任,即要為他人的作為或不作為負上法律責任。小孩奉母命到雜貨店記賬買東西,銷售合約即時在商店與母親之間成立,母親要負責付款。

第四,考試要留意適用範圍:代理法遠比「保險代理人」這一應用廣闊,船務代理、地產代理同樣適用。在保險業內,保險中介人可能是保險代理人(通常代表保險人),也可能是保險經紀(通常代表被保險人/投保人),但在代理法上兩者都是代理人。

概念邊界

代理關係與「權限」是相關但不同的兩件事:某人的行為對另一人有約束力,只說明他持有該人的授權,未必等於雙方存在代理關係或完全的代理關係(例如未必有權索取補還開支)。代理關係也不等同代理合約,沒有合約仍可有代理關係。另外,本節講的是委託人與代理人的關係,不是委託人與第三者的那份合約本身。

案例

張先生是獲某保險人委任的保險代理人,李小姐則替客戶在市場上物色保障的保險經紀。雖然兩人日常口徑不同——張先生通常代表保險人,李小姐通常代表被保險人/投保人——但在代理法上兩人都是代理人,各自對自己的委託人負責。客戶經李小姐投保後,保險合約成立於保險人與客戶之間;李小姐與客戶之間的委託關係,則是另一份內容相當不同的關係。若張先生在展業時的行為出錯,被約束的往往是保險人,因為它對代理人的作為要負轉承責任。

常見考法

①定義辨析,問代理關係是否必須有書面委任或代理合約,答案是不必;②原則默寫,「透過他人行事與親自執行並無分別」及轉承責任的含義;③兩份合約的辨識,問第三者可向誰追究;④角色判斷,問保險代理人與保險經紀各自代表誰、在代理法上是否都是代理人;⑤適用範圍,問代理法是否只適用於保險代理人。

易錯

最常見的錯是把代理關係等同於「簽了代理合約」,忽略無酬勞代理人與家事安排的例子。其次是混淆兩份合約,誤以為第三者與代理人之間成立買賣或保險合約。還有考生記不牢「保險經紀通常代表被保險人/投保人」,誤答經紀代表保險人。另外要記住委託人可能被未獲授權的行為約束,不能一刀切說「沒授權就不受約束」。

容易混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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