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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三 › 第 3 章 › 3.3 提前支付死亡保险利益目录
3.3.1

提前支付死亡保险利益 · 危疾保险利益

繁體:提前支付死亡保險利益 · 危疾保險利益Accelerated Death Benefits · Critical Illness Benefit

定义

危疾保险利益是提前支付死亡保险利益的一种附约:受保保单所有人一旦符合指明的诊断或医疗程序条件,即使仍在生,也可一笔过取得死亡保险金的载明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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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解

给付条件有三条,符合任何一条即可申请:①经诊断患上附约指明的疾病;②经诊断患上终末疾病,且评估余下寿命为十二个月或更短;③按医疗需要须接受附约所指明的医疗程序。

各保险人所承保的疾病清单并不一致,但手册把一切受保疾病归入以下类别:癌症;心脏相关疾病;伤残;重要器官相关疾病;神经系统相关疾病;免疫系统相关疾病;以及「其他」。索偿时必须提交主诊医生的报告,确认受保人的健康状况;若属终末疾病,报告还要载明所评估的预期寿命。

给付金额各公司做法不同,并按所患疾病的类型而定,支付全数死亡保险金也是可能出现的安排之一;不论金额多少,危疾利益一律以一次过方式发放,不设分期。常见限制包括:保障只提供予某一岁数(例如八十岁)或以下的人;只向标准风险提供;多重及复发性疾病未必获赔,个别一两类疾病可能属例外;并设等候期,即上述诊断须在附约生效满指明日数(例如九十天)之后作出。部分附约另承诺:在符合所界定的丧失工作能力后满一段期间(例如三个月),豁免其后到期的所有续保保费。

香港市场现时广泛提供死亡保障与危疾保障共用同一保额的一篮子保单;同时亦有完全不附带死亡保险金的危疾保险利益计划,以及带死亡保险金的危疾附约。

概念边界

它与长期护理利益同属提前支付死亡保险利益,但危疾按诊断一次过给付,长期护理则按护理形式定期支付、并常以日常起居活动能力作门槛。它也不同于医疗保险利益:后者针对住院、手术等实际开支;危疾一经确诊即按载明比例给付,与花费多少无关。它更不是残疾收入(定期收入补偿)或残疾豁免保费(只免保费、不付现金)。附约形式下,提前发放的款项将从日后的死亡保险金中扣减,并非额外增加保额。

案例

陈先生持有一份保额相当大的终身寿险,并附加危疾保险利益附约。附约生效已超过订明的等候期后,他确诊癌症(属受保疾病类别之一),并取得主诊医生报告确认病情。保险人按附约条款一次过支付死亡保险金的载明部分。由于在生给付会影响受益人的期望,保险人在处理这宗申请时要求受益人签署弃权声明,确认将来的死亡保险金会按已付金额扣减;若保单曾转让,承让人同样须签署这份声明,保单才会作出给付。其后陈先生符合附约所界定的丧失工作能力并持续一段期间,附约随即豁免此后到期的续保保费。

常见考法

①三项给付条件的辨析,尤其终末疾病须评估余命十二个月或以下;②受保疾病类别的辨识与归类;③限制条款的数字(岁数上限、等候期日数、丧失工作能力后豁免保费的期间);④给付形式必为一次过;⑤医学证据须由主诊医生出具,终末疾病另附预期寿命评估;⑥情境题判断某宗索偿(复发疾病、次标准风险、等候期内确诊)能否获赔;⑦弃权声明与承让人签署的程序题。

易错

以为危疾按实际医疗开支赔付;以为可选择分期领取;把等候期误当宽限期;忽略危疾保障一般只提供予标准风险,次标准人寿未必获保;以为提前给付不影响身故赔付,忘记弃权声明与日后扣减;把「不设死亡保险金的独立危疾计划」与「附加于寿险的危疾附约」混为一谈;只记得受保人获赔,忘记承让人也须签署声明。

容易混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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