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外保险利益 · 其他意外保险利益
繁體:意外保險利益 · 其他意外保險利益Accident Benefits · Other Accident Benefits
定义
其他意外保险利益,是 AD&D 之外的一类意外附约保障:以一份利益给付表列明各种指明受伤及对应赔额,并可另加烧伤、每周津贴、住院津贴等给付。
详解
各保险人的设计不尽相同,但典型附约有三个组成部分。
第一是利益给付表。附约承保意外身体受伤,用表格逐项列出受伤类别与相应金额:死亡为保额的 100%;丧失两肢、完全失明、丧失单肢及单目失明、丧失单肢或单目失明,各按表内指明的比率赔付;此外还有一栏「各种指定程度较轻的伤残」。较轻伤残另有细表,由较严重的一端(例如失去大拇指或食指)一直排到相对轻微的一端(例如失去一个手指关节)。
第二是其他利益,可择一项或多项加入:①严重烧伤,须达第三级或以上程度,赔付指明金额;②每周津贴,在伤残期间按周支付指明金额,最长 52 周;③住院津贴,按日支付指明金额,上限 1,000 日;④「双倍赔偿」,若受伤发生于乘搭一般公共交通工具期间,或某些公共场所(如电影院)失火时,各项利益与津贴一律加倍,唯独住院津贴不在加倍之列。
第三是除外责任,与人身意外保险惯用的一套相同:受保人自己故意加诸身体的伤害(自杀不论何时发生都包括在内);因战争而致的伤残;在从事违法活动期间受的伤;单纯的疾病,除非该疾病源于意外事故;与分娩、怀孕有关的伤残;以及从事危险运动而受伤,何谓危险运动按个别运动项目的定义处理。
概念边界
它与 AD&D 同属意外保险利益,但赔付结构更细:AD&D 主要处理意外死亡与丧失肢体/视力两大类,其他意外利益再往下细分至手指关节一级,并加入津贴式给付。每周津贴虽按期支付,却由意外受伤触发,与以完全残疾定义为基础的残疾收入附约不同。纯粹的疾病不在保障之列,除非由意外事故所致;分娩怀孕、危险运动同样不受保。
案例
李女士的寿险附加了其他意外保险利益附约。她乘搭巴士途中因碰撞受伤,失去右手食指,并住院数日。理赔时,失去食指属较轻伤残细表内的项目,按表列比率赔付;住院日数按日给付住院津贴。由于受伤发生在乘搭一般公共交通工具期间,附约的「双倍赔偿」条款令各项利益加倍,但住院津贴不获加倍。假如她当日是在参与保单所定义的危险运动时受伤,整宗索偿会落入除外责任;若她因怀孕并发症入院,同样不获赔,因为与意外事故无关。
常见考法
常考数字与例外:①每周津贴最长 52 周、住院津贴上限 1,000 日、死亡赔保额 100%、严重烧伤须第三级或以上;②「双倍赔偿」的触发情形(一般公共交通工具、公共场所火灾)以及住院津贴不加倍这一例外;③六项除外责任的辨认,尤其是疾病须由意外引起才受保、自杀不设时限;④较轻伤残由大拇指、食指到手指关节的分级举例;⑤给出情境,问可否赔、赔哪一档。
易错
最常错的是把「所有利益加倍」当成毫无例外,漏掉住院津贴不加倍。其次是把 52 周与 1,000 日对调,或误记成 52 日、1,000 周。第三是忘记这里的自杀除外不设期限,与基本保单自杀条款的时限设计不同。第四是以为疾病一概不赔,其实源于意外事故的疾病仍可受保。
容易混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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