寿险原则 · 披露责任(或称申报实情责任)
繁體:壽險原則 · 披露責任(或稱申報實情責任)Principles of Life Insurance · Duty of Disclosure
定义
披露责任是最高诚信原则对投保方的具体要求:投保人须主动把所有重要事实告知保险人,不论保险人有没有开口问。
详解
何谓重要事实?手册给出的界定是:任何会左右一名审慎保险人在厘定保费、或决定接受与否这项风险时之判断的情况。要点有五:
①披露什么。保险人当然想知道全部要紧的资料,但不能要求你说出你合理上无从得知的事。某些病征在合资格医生眼中一望便知,普通人却没有自我诊断的能力,这类情形不构成不披露。个案一即体现两条法则:投保人只须披露重要事实,而非被问到的每一件事;「重要」与否要经客观准则衡量,仅某一家保险人主观认为要紧的事,不足以让它援引最高诚信。
②披露是主动的。个案二中投保人在投保前12年已确诊梗阻性睡眠窒息症,翌年五次覆诊、拒绝接受连续性正压呼吸道治疗,投保前一年再被转介检查亦没有覆诊;他辩称该病与结肠癌无关、20年巴士司机工作从未受影响,投诉委员会仍支持拒赔。个案三的长期酗酒(每天十罐啤酒、历时30年)与舌癌同理。关键是:不披露的事实与损失之间有无因果关系,并非援引最高诚信原则的门槛。
③免体检的投保:保险人若未安排体检,日后很难指称投保单或个人体检表格没有问到的事项属于不披露。
④要体检的投保:保险人不能把合资格医疗人员的疏忽遗漏或误诊算到投保人头上;但个案四说明,接受了体检也不等于已充分披露病历,除非该检查的性质本身足以揭示这些资料。
⑤身体检查须遵守《个人资料(私隐)条例》:检测前要说明收集资料的理由,受检人有权获知结果。违反披露责任令合约可由保险人推翻,但受不可异议条款约束。
概念边界
披露责任是最高诚信在投保阶段的落点,与可保权益(合约有效性的另一支柱)分属两件事:有可保权益不代表已尽披露。它也不等于「有问必答」——被问到但不重要的事,不构成重要事实;反之未被问到的重要事实仍须主动说明。至于保险人事后能否翻案,则由不可异议条款与可异议期决定,不属披露责任本身的范围。
案例
陈先生在广东经营贸易公司,投保寿险三个月后持续发热逾两个月,最终因癌症身故。保险人从内地医院报告发现,他在投保前一年曾向医生诉说疲劳过度、体力不支,而投保单上「过去三个月内有否出现疲劳等症状超过一星期」一栏他答「没有」,遂以不披露拒赔。投诉委员会认为,保险人在投保单上问这类问题本身并不常见,投保人未说出疲劳、乏力的病征也未重要到足以支撑拒赔,故不支持保险人。同一份文件里,另一名受保人每天喝十罐啤酒、持续30年而答称没有饮酒习惯,则被裁定属重要事实的不披露,拒赔成立。
常见考法
①要求辨认重要事实的法定描述(审慎保险人、保费与承保决定);②以个案情境问投诉委员会会支持哪一方;③考「不披露事实与死因无关是否可以获赔」这一陷阱;④免体检与要体检两种投保下保险人举证地位的差别;⑤问身体检查须遵守哪条条例、检测前后各有什么义务;⑥多陈述组合题,混入「只须回答被问到的问题」等错误表述。
易错
最常见的错是以为「不披露的病与身故原因无关就要赔」——两者的关联并非援引最高诚信的条件。其次是误以为做了体检便算完成披露,个案四已否定。还有人把「不能期望披露自己无从知悉的事」扩大成「自己觉得不重要就可以不说」。另须记住:违反最高诚信令合约可被保险人推翻,而不是自始无效。
容易混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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