寿险原则 · 其他保险原则
繁體:壽險原則 · 其他保險原則Principles of Life Insurance · Other Insurance Principles
定义
指近因、弥偿以及弥偿的两项引伸(分担与代位),这些一般保险的核心原则在人寿保险中适用范围明显较窄。
详解
近因是指索偿所涉损失的主要而有效的成因。它对各类保险都适用,但在寿险中分量不重,原因之一是寿险极少设除外责任。近因原则围绕三类危险展开:
①受保危险:保单承保的危险。非寿险保单可能逐项列明,损失的近因必须是其中之一,否则不获赔。寿险里死因一般不重要,除非自杀除外责任条款生效,或适用意外死亡保险利益附约。
②除外危险:非寿险保单必带除外责任,索偿一旦落入其中,保险人可就全部或部分损失免责,视条文而定;寿险保单则很少写除外。
③不保危险:既未列为受保、也未列为除外的损失成因。火险中的水损即为例子:单纯因下雨浸坏财产不受保,但若消防员用水喉救火而致水浸,因近因是受保危险,水损获赔。寿险索偿不会出现这类纠结。要留意自杀属寿险的除外责任,近因原则可用来判断死亡是否自杀,但自杀只在自杀免责期内除外,故原则的作用仍打折扣。
弥偿指对损失给予准确的财务补偿,对多数一般保险至关重要。寿险则不同:保险金不可能是人命的精确补偿,所以寿险保单被称为利益保单而非弥偿保单;同时也不会出现超额赔偿,因为多数情况下的可保权益是无限的。
弥偿有两项引伸:分担指同一损失有多于一份保单时按比例摊分,寿险不受此限,一个人持有多张寿险保单属正常,事故发生后每张都要全额赔付;代位指保险人赔付后取得向第三者追偿的权利,此项不适用于寿险。
概念边界
这些原则不是寿险的独有规则,而是保险通则在寿险中的「弱化版」。分界在于:寿险不是弥偿保单,故分担与代位都不落地;近因在寿险中只在自杀除外责任与意外死亡附约等少数场合才要认真处理。不要把「寿险不受弥偿限制」误读成寿险不需要可保权益——可保权益仍是有效要件,只是其额度多数情况下无上限。
案例
一辆私家车被第三者疏忽撞毁,车主持有综合保障(俗称全保)的汽车保单,其汽车保险人须先行赔付,之后可凭代位权向肇事第三者追偿。同一宗意外中,车上一名无辜乘客身故,他生前投保的三份寿险保单各自须全额支付身故保险金,既不会因为有多张保单而按比例摊分,寿险人赔付后也无权转向第三者追讨。这一组对照正好显示:弥偿及其两项引伸在一般保险中运作自如,在寿险中却全部落空。
常见考法
①要求指出寿险为何称作利益保单;②问代位或分担是否适用于寿险,并给出汽车与寿险并列的情境;③三类危险的辨认,尤其火险水损那种「近因为受保危险则水损获赔」的判断;④近因在寿险中作用有限的原因(除外责任极少、自杀仅在免责期内除外);⑤多陈述组合题,把「寿险不可能超额赔偿」与可保权益无限连起来考。
易错
易错一:把不保危险与除外危险混为一谈——前者只是没提,后者是明文剔除。易错二:以为持有多张寿险保单也要按比例摊分。易错三:误以为寿险完全没有除外责任,忽略自杀这一项及其免责期限。易错四:把「死因不重要」绝对化,忘了自杀条款与意外死亡附约两种例外。
容易混淆
练这个知识点的题
题库里有对应这一点的题目,答后即看解析;还有一段两分钟内的动画讲解。
微信扫码打开小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