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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一 › 第 2 章 › 2.2 代理法目录
2.2.6

代理法 · 终止代理关系

繁體:代理法 · 終止代理關係The Law of Agency · Termination of Agency

定义

指代理协定结束的各种途径,手册列举了双方同意、撤销、违反合约、死亡(或公司清盘)、精神错乱、协议变为非法及期限届满等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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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解

手册的表述是终止代理协定「有许多途径」,随后逐项举出,考生宜把各项记熟,但不必视为穷尽清单。

①双方同意:协议一般都可以由双方议定条款后共同结束。②撤销:在协议仍然有效的期间内,委托人或代理人任何一方都可以取消它,但要受合约中关于给予通知及/或补偿的条款规限——注意撤销权是双向的,不是委托人独有。③违反合约:任何一方作出基本性的违约,另一方可当合约已经终止,并有权要求赔偿;手册举例:一名独家代理人发现委托人违反合约条件,在代理协议尚未届满时另行委任第二个代理人,该代理人可立即停止履行,并起诉委托人,就余下期间原可赚取的利润损失索偿。

④死亡:代理关系带人身性质,若发生于个人之间,任何一方身故协议即告终;一方若是法人团体(公司),清盘会带来同样效果。⑤精神错乱:任何一方因精神错乱而不再能够履行协议,协议自动结束。⑥非法:若代理关系或协议的履行已不再获法律容许,协议自动终止;手册的例子是一家英国公司担任购买代理人,替另一国成立为法团并以该国为本籍的公司在英国采购小麦、钢材、硫磺及其他化学物品,两国一旦爆发战争,按英格兰法律该合约因违法而自动终结。⑦时限:协议若只在特定期间内生效,期限一到即告终止。

可分三组记忆:合意与违约类(双方同意、撤销、违反合约)、当事人状况类(死亡或清盘、精神错乱)、外在与时间类(非法、时限)。后两组中的死亡、精神错乱、非法与期限届满都属自动生效,不需任何一方另行采取行动。

概念边界

本节讲代理协定如何结束,与 2.2.2 代理关系如何产生方向相反;亦不同于追认——追认是事后补给追溯性授权,令原无权限的行为生效,属产生权限而非终止关系。撤销与违约终止亦须分清:前者依合约条款行使取消权,后者以对方基本违约为前提且可附带索偿。此外,代理协定终止不等于委托人与第三者之间那份内容不同的合约随之失效,两份合约要分开处理。

案例

某保险代理公司与一家获授权保险人订立独家代理协议。协议期未届满,该保险人已在同一区域另行委任第二家代理公司,构成对合约条件的基本违反。该代理公司可即时停止履行,并向该保险人追讨余下期间原本预期赚取的利润损失。若双方改为议定条件后友好结束合作,则属双方同意终止;若只是一方依协议内的通知条款取消,则属撤销,须按条款给予通知及/或补偿。再作一个假设:该代理公司其后清盘,协议同样告终,效果与个人代理人身故一致。

常见考法

①列举辨析,问哪一项「不属于」终止途径;②情境判断,给出独家代理人被另委任第二代理的情节,问可采取何种行动、可否索偿;③问公司清盘是否与个人死亡效果相同;④问撤销权是否只属委托人一方;⑤区分哪些情形自动终止(死亡、精神错乱、非法、期限届满)而哪些须一方主动行动;⑥多陈述组合,把撤销受通知条款规限与违约终止的赔偿权混编。

易错

最常见是误以为只有委托人可撤销,忘记代理人同样可以。其次是忽略撤销须受合约内通知及/或补偿条款约束,以为可随时无条件取消。第三是漏掉法人清盘与个人身故效果一致。还有考生不把期限届满算作终止途径,或把违约终止与撤销混为一谈,忘记基本违约的一方可能要承担赔偿。

容易混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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