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法 · 定义
繁體:代理法 · 定義The Law of Agency · Definition
定义
代理关系是存在于委托人与代理人之间的一种关系,它基于事实而产生,不一定要经过精确的委任程序;代理法就是管辖这种关系的法律规则。
详解
第一,代理关系的本质是「关系」而非「文件」。手册强调它可以因事实而出现,法律上某些特定情况会被当作已产生代理关系,所以没有一纸委任书、甚至没有代理合约,代理关系也可能存在。经典例子是小孩替妈妈去买一包糖:小孩是无酬劳的代理人,持有足以约束妈妈的授权,而这授权并非来自二人之间的代理合约(家事安排一般不构成合约)。
第二,讲代理必然连着合约法,因为代理人经常代委托人与第三者订立或履行协议。要区分两份内容相当不同的合约:①代理人与委托人之间的合约;②委托人与第三者之间的合约。第三者的合约对手是委托人,不是代理人。
第三,贯穿整个代理法的原则是「透过他人行事与亲自执行并无分别」。因此委托人会被代理人经授权的行为约束,有时连未获授权的行为也要受约束;受约束的委托人由此承担转承责任,即要为他人的作为或不作为负上法律责任。小孩奉母命到杂货店记账买东西,销售合约即时在商店与母亲之间成立,母亲要负责付款。
第四,考试要留意适用范围:代理法远比「保险代理人」这一应用广阔,船务代理、地产代理同样适用。在保险业内,保险中介人可能是保险代理人(通常代表保险人),也可能是保险经纪(通常代表被保险人/投保人),但在代理法上两者都是代理人。
概念边界
代理关系与「权限」是相关但不同的两件事:某人的行为对另一人有约束力,只说明他持有该人的授权,未必等于双方存在代理关系或完全的代理关系(例如未必有权索取补还开支)。代理关系也不等同代理合约,没有合约仍可有代理关系。另外,本节讲的是委托人与代理人的关系,不是委托人与第三者的那份合约本身。
案例
张先生是获某保险人委任的保险代理人,李小姐则替客户在市场上物色保障的保险经纪。虽然两人日常口径不同——张先生通常代表保险人,李小姐通常代表被保险人/投保人——但在代理法上两人都是代理人,各自对自己的委托人负责。客户经李小姐投保后,保险合约成立于保险人与客户之间;李小姐与客户之间的委托关系,则是另一份内容相当不同的关系。若张先生在展业时的行为出错,被约束的往往是保险人,因为它对代理人的作为要负转承责任。
常见考法
①定义辨析,问代理关系是否必须有书面委任或代理合约,答案是不必;②原则默写,「透过他人行事与亲自执行并无分别」及转承责任的含义;③两份合约的辨识,问第三者可向谁追究;④角色判断,问保险代理人与保险经纪各自代表谁、在代理法上是否都是代理人;⑤适用范围,问代理法是否只适用于保险代理人。
易错
最常见的错是把代理关系等同于「签了代理合约」,忽略无酬劳代理人与家事安排的例子。其次是混淆两份合约,误以为第三者与代理人之间成立买卖或保险合约。还有考生记不牢「保险经纪通常代表被保险人/投保人」,误答经纪代表保险人。另外要记住委托人可能被未获授权的行为约束,不能一刀切说「没授权就不受约束」。
容易混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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