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法 · 委托人对代理人的责任
繁體:代理法 · 委託人對代理人的責任The Law of Agency · Duties Owed by Principal to Agent
定义
指委托人一方对代理人所承担的义务,主要为支付双方约定的报酬、归还代理人办事时恰当合理付出的成本,以及在违反义务时被代理人追究。
详解
①报酬:代理人有权取得双方协定的佣金或其他形式的酬劳,手册明确把奖金列为其中一种。付款时间上,委托人须在合理时间内支付;若协定另有指定的期限,则依该期限支付,视属何种情况而定。换言之,报酬的多寡与形式来自协定,不是代理人可以自行开价的项目。
②支出等:代理人为委托人办事而实际掏出的成本与费用,只要是恰当地、合理地产生的,委托人便须归还。这里有两重限制要留意:一是须受代理协定中任何明示条款的规限,协定怎样约定就怎样处理;二是须通过「恰当及合理」这道门槛,并非代理人花的每一笔钱都能报销。手册给出的示例是理赔代理人为委托人垫付的法律辩护费用。
③违反责任:委托人若违反其对代理人所负的义务,代理人可以向委托人采取行动。
温习时把这三项与2.2.4代理人的五项责任并排来看:代理人付出遵从、亲自执行、应有的谨慎及技巧、忠心与诚信、报账;委托人则以报酬与偿还开支作回报,任何一方失责,另一方都有追究的余地。这种对称结构本身就是常见的出题素材。
概念边界
这一组义务的方向是委托人「欠」代理人,与2.2.4刚好相反,选项里最容易被互换。报酬只限于协定过的部分;费用的归还须同时满足「为委托人行事」与「恰当合理」两项,并受协定明示条款约束。它与必要代理人可向委托人索取补还及弥偿的情形性质相近,但后者的依据是紧急情况下的必要权限,而非事先存在的代理协定。
案例
某保险人委任一家理赔代理人处理其在香港的索偿个案,代理协定订明按处理案件数目计佣,并于每季结算支付。该理赔代理人在跟进一宗有争议的索偿时,代表保险人聘请律师抗辩并先行垫付了法律辩护费用。由于这笔支出是为办理委托事务而恰当合理地产生的,保险人须向其归还。若保险人无理拖延佣金结算,或拒绝归还该笔费用,理赔代理人可依据代理协定向保险人采取行动追究。
常见考法
①直接要求列出三项内容,或在混合清单中区分哪些属委托人一侧、哪些属代理人一侧;②针对费用归还的两重限制(受明示条款规限、须恰当及合理)设陷阱;③以理赔代理人垫付法律辩护费用为蓝本的情境判断;④问报酬的支付时限是「合理时间」还是「指定期限」;⑤多陈述组合题,把「报账」「遵从」等混入委托人责任的选项。
易错
最常见是把方向弄反,误将报酬、偿还开支答成代理人的责任。其次是漏掉「恰当及合理」这道门槛,以为代理人任何花费委托人都要照单全付,也忘了协定明示条款可以另作安排。还有考生只答报酬与开支两项,遗漏第三项「违反责任」,以及误以为报酬只能是佣金,忽略奖金等其他形式。
容易混淆
练这个知识点的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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