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相關法例 · 《個人資料(私隱)條例》
简体:其他相关法例 · 《个人资料(私隐)条例》Other Relevant Legislation · Personal Data (Privacy) Ordinance (“PDPO”)
定義
《個人資料(私隱)條例》是香港為保障在世人士個人資料私隱而訂立的法例,並設立個人資料私隱專員公署監察遵從情況,核心內容是六項保障資料原則。
詳解
條例的立法目的是保護個人在個人資料方面的私隱;為執行此條例而設立個人資料私隱專員公署,專員的一項極重要職能就是全面監察及監管條例的遵守情況。
甚麼算「個人資料」?手冊給出三個要件:①直接或間接與一名在世人士有關的任何資料;②憑該資料可以直接或間接切實確定該人的身分;③資料的存在形式令查閱或處理在實務上可行。三者同時滿足才落入條例範圍。
資料使用者須遵守的條文眾多,其中最常考的是條例第4條及附表1所載的六項保障資料原則:第1原則(收集的目的及方式)——資料須為與資料使用者職能或活動直接有關的合法目的而收集,收集對該目的屬必需或直接有關,且足夠而不超乎適度;須以合法及公平方法收集,並告知資料當事人用途、可能移轉予哪些類別的人,以及其查閱與要求改正的權利。第2原則(準確性及保留期間)——資料須準確、最新,保留不得超過所需時間;若聘用資料處理者(不論在香港或境外)代為處理,資料使用者須以合約或其他方法防止資料被保存過久;「資料處理者」指代另一人處理個人資料、且不為自己目的處理該資料的人。第3原則(使用)——未經資料當事人的訂明同意,不得用於新目的,即收集時擬用的目的及與之直接有關的目的以外的任何目的。第4原則(保安)——須採取一切切實可行步驟,防止資料受未獲准許或意外的查閱、處理、刪除或其他使用。第5原則(透明度)——公開其處理個人資料的政策與做法、所持資料類別及用途。第6原則(查閱及更正)——當事人有權查閱,發現不準確時有權要求更正。
此外建議從業員閱讀相關規管機構的指引與小冊子,包括個人資料私隱專員公署發出的《妥善處理客戶個人資料:給保險業界的指引》。
概念邊界
它保護的是在世人士的個人資料私隱,與同屬其他相關法例的《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條例》著眼於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的防範不同;也不是保險業監管局或證監會的發牌與操守規範。不能憑身分被切實確定的資料、已非在世人士的資料,以及存在形式令查閱或處理不切實可行的資料,不構成此處所指的個人資料。條例由個人資料私隱專員公署監察,而非由保監局執行。
案例
一名持牌保險代理人為客戶投保投資相連長期保單而收集身分證明、聯絡方式及財務狀況資料。按第1原則,他只可收集核保與銷售此保單所需、且不超乎適度的資料,並須於收集時告知客戶資料用途、可能移轉予哪些類別的人(如承保的保險公司),以及客戶查閱和要求改正的權利。其後他想把同一批客戶名單交給關聯公司推銷另一類產品,這屬收集時目的以外的新目的,按第3原則須先取得客戶的訂明同意。若保險公司把客戶資料交由外聘機構代為處理,按第2原則須以合約或其他方法確保資料不被保存超過處理所需時間。
常見考法
①直接問六項保障資料原則各自的內容,尤其把「新目的須取得訂明同意」「保留不得超過所需時間」「查閱及更正權」配對到正確編號;②問個人資料定義的三個要件;③問條文出處,即第4條及附表1;④問專員公署的角色與職能;⑤情境題,給一段中介人收集或轉用客戶資料的做法,要求判斷違反哪一項原則;⑥問「資料處理者」定義及資料使用者對其的責任。
易錯
把六項原則的編號張冠李戴,尤其第1(收集)與第3(使用)、第4(保安)與第5(透明度)混淆;忘記資料當事人在收集時就應被告知三項事宜;以為聘用外判的資料處理者後責任即轉移,其實資料使用者仍須以合約或其他方法把關;忽略條例只涵蓋在世人士;誤以為查閱與更正權分屬兩條原則,其實同在第6原則。
容易混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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